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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师职称评审制度重大改革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陕西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

陕西将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评聘有效衔接、加强评审监管和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通知》明确

中小学教师职称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陕西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在职称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同时,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实施定向评价,畅通评价渠道,建立绿色通道,下放评审权限。实现评聘有效衔接,坚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聘用相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结合考核工作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岗位聘用“能上能下”。

实行分类分层评价,根据中小学教师岗位类型、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教师评价有关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分为一线教师、教科研机构(含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校级领导三个类型,分别设置评价标准,并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单独设置评价标准,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对评价标准实施“菜单式”选项,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综合学历资历、教育业绩、教学实绩、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示范引领和行业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价标准体系,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实现“分类可自选、并联可替代”。淡化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实施定向评价,制定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长期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考核认定乡村高级职称,进一步激发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稳定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标准和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发展情况,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有关行业单位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标准。各市(区)及有关行业单位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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