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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称评审规范化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各级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相应的职称工作班子,及时就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组建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行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严格行业职称评审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各地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申请组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向本地同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于当年6月底前重新核准备案,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超范围开展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遴选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强化品德能力要求,具有本领域或相近专业技术职称,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或存在职业道德失范的,不得入选评审专家库。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家,原则上不再纳入评审专家库。对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学术造诣高深、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70周岁。按照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担任各级行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担任本领域对应级别职称评审专家。

四、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专家应来源广泛,专业分布均衡,具备一定规模。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评审专家库一般包含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名以上本职称系列(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专家库根据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和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人选,不少于25人。初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可参照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的要求建设。

五、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退出机制。任期内办理退休手续,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已入选评审专家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或存在职业道德失范、违反职称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职称评审委员备案有效期内评审专家库出现缺额的,应由组建部门(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增补意见,报同级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满的,应及时换届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调整,新入库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专家库总人数的1/3。

六、规范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在同级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监委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中级职称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人数应为单数。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从主任委员库中抽取产生,主任委员库专家任期内原则上只能担任1次主任委员。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抽取增补。承担初级职称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专家可参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抽取办法产生。

七、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各行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同级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职称工作评审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会同相关行业同级主管部门适时对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建立通报制度,对年度工作完成出色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工作不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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