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的职称证书,在上海认可吗?
认可的,根据上海市《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1]213号),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上海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在上海参加复核评审,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1.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2.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3.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4.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5.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6.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7.国家另有规定的。
对自主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流动到上海市应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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