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和其他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另行通知。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高等院校应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规定,落实“双肩挑”人员核准备案、职称资格预审等手续,规范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五)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相应级别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八)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九)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高级: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按照省各条线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高级职称的申报、资格初审、推荐上报工作,上报省厅前至少提前1周时间至市职称办进行资格复审、推荐盖章,未通过审核推荐的不得上报。已下放至我市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级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附件中《江苏省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中级:各中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8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按照《徐州市2022年度中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不得跨年度评审。各中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前,须报市职称办备案。
(三)初级:各县(市)区初级职称评价工作一年开展两次,应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申报评审具体时间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确定。
四、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一)从今年起,全省高、中、初级职称申报全部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人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各部门要主动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在线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二)我市暂无评审条件的中级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高级职称还须向省职称办申请出具委托评审函。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市人社部门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徐单位或外省驻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
江苏省内其他市及我市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委托我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徐州市职称办提交单位所在地市级职称管理部门或省直属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省人社一体化平台职称申报系统将自动关联申报人员的学历信息和参保单位信息,请各业务部门注意比对验证。申报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应在属地缴纳社保。单位未缴纳(或外地参保在徐分公司工作)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单位(或徐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证明以及三个月的工资流水凭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须单位确保真实性后盖章负责。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一)已下放我市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级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10天前,向市职称办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再由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上报开评请示。各中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天前,向市职称办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二)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教育、社区卫生、机械工程系列已下放我市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中评委一般要由科研院校、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的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合理组成,原则上本县(市)区、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省相关高评委会的年度评审结果,并会同市人社局进行联合发文,编制市行业部门文号。已下放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评委应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报送评审结果的请示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报送请示。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四)中级职称或认定的评审结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评审结果的请示至市职称办,由市职称办发文确认,职称结果文件不得跨年度报送。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五)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通过市职称办事前报省职称办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对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一定比例对全市中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上报省厅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四)健全职评审公共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人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自2022年起,我市将全面推行该平台职称申报、审核、证书下载查询服务“一网通办”。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市职称办。要加快推进历史数据清洗归集工作,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历史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市职称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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