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向纵深发展。
《方案》提出,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近日,2022年5月3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7章44条,分别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组织评审、监督服务、责任规定和附则。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核准备案、专家库建立和专家遴选、申报人员的范围拓展、职称申报推荐程序、职称评审程序,到监管服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制度全覆盖,管理服务全链条。
《暂行办法》创新聚焦职称“谁能评”,拓展职称评审范围;聚焦“谁来评”,明晰评审主体职责边界;聚焦“评什么”,精准科学制定评价标准;聚焦“怎么评”,规范再造评审服务流程。明确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申报人应当通过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自由职业者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职称申报打破了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非公有制单位和自由职业者评职称不再“无门”。
《暂行办法》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中第九条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组建,管理规范且具备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也可申请组建。
本文链接:http://www.sezc.cn/xwzx/285.html
版权声明:部分素材来自网络整理,如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