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部署要求,充分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强化对省“1650”产业体系“筑峰强链”重点企业服务,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推动我省“筑峰强链”重点企业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下放对象为自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我省“筑峰强链”重点企业。经对申报企业实力、人才、职称与人才使用衔接机制、职称自主评审情况等方面综合评议,确定首批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企业共61家(具体名单见附件),覆盖16个产业集群。
(二)下放的专业类别以工程系列为主,专业需为本企业职称主体系列,自主评审的职称层级为高级。
二、自主评审基本程序
(一)成立工作机构。自主评审企业要成立职称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职称工作领导机构由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
(二)制定评审标准。各自主评审企业要根据我省相关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省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评审标准(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备案。
(三)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家库。
各自主评审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建工程系列主体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负责本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和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组成,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外部同行专家。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名以上主体专业正高级职称、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企业内部专家不少于10人。
按照“成熟一家、批复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条件成熟单位应及时完成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核准备案和首次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条件尚不成熟的单位应积极准备、稳妥有序推进,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自主评审工作。
(四)制定评审工作办法。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包括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以及企业职称与薪酬制度挂钩、职称与岗位聘(任)用挂钩等人才评价与使用的衔接机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备案。
(五)组织个人申报。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合理制定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向本单位公开发布,组织企业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六)申报材料审核。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是否符合受理范围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逾期时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超过申报时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人员信息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组织年度评审。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名(中级评审)或11名(高级评审)评审专家(均须单数)组成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其中企业外部专家不少于20%,并设主任委员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1名。如参评人数较少,经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抽取专家人数可适当调整。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进行认真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不含2/3)的为评审通过。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并将投票结果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八)评审结果确认公布。对评审结果在本企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由各自主评审企业自行确认公布。经授权自主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纳入全省职称信息库统一管理。评审通过人员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会议评审通过日期起算。
(九)评审情况备案。各自主评审企业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备案。评审工作总结须对评审专家抽取情况、评审质量控制情况、结果公示情况、绿色通道通过人员情况等单独作出说明。评审结果备案情况作为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考核、督导和抽查巡查的重要参考。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自主评审企业要高度重视自主评审工作,配强工作力量,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自主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信部门要全程辅导,建立联络员制度,安排精通职称政策的工作人员与授权企业建立点对点的服务机制,指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确保企业职称评审质量。
(二)明确评价导向。各自主评审企业要充分发挥紧贴产业、熟悉人才的优势,牢固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评价导向,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断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专业技术人才,把企业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更好结合起来,持续提升企业人才培养能力。
(三)强化评审监管。各自主评审企业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前10个工作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书面报送《评审委员会活动备案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联合加强企业自主评审职称日常监督管理,对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巡查、重点督查、飞行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管理。发现有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自主评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超范围评审其他辅系列(专业)职称,不得评审本单位以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坚持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办法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得违反流程、暗箱操作。落实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企业负责人不在本单位自主评审范围,按原渠道参加我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参加本单位自主评审的,申报前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备案。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遇有困难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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