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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泰州市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据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泰州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泰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职称评审的主要政策

(一)全面执行我省最新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但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其中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的要求具体见我市各系列(专业)中级职称的申报通知,高级职称的考核认定工作由省职称部门统一部署。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照《泰州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泰人社发(2022)53号)的规定执行。

(四)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五)按照《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泰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办法(试行)》(泰职办(2022)30号)的通知精神,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相应级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九)继续教育条件按照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十)持外地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提供证书、评审申报表和评审批文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职称评审的时间安排

(一)我市中级职称及部分下放我市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序时进度原则上按《泰州市各中评委及部分高评委2023年度评审计划表》(在泰州职称网“通知公告"栏公布)执行。初级职称的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市(区)职称部门自行安排。

(二)除下放我市外的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序时进度可参阅《江苏省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在泰州职称网“通知公告”栏公布)。

(三)所有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四、申报职称评审的渠道

职称申报评审贯彻“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一)申报人员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在主页左侧“云办事”专栏找到“职称“分专栏,转入“职称服务”页,点击“职称评审申报”项上的“在线办理”转入“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申报的相关具体要求详见各年度申报评审通知。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二)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江苏省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各市(区)暂无评审条件的初级职称,经泰州市职称办同意后可委托我市相应系列(专业)中评委评审。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夹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

五、职称申报评审的审核说明

(一)推行双轨同步审核制。申报中、高级职称既需网上提交申报信息接受审核,又需线下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接受审核(少数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巳推行无纸化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推行逐层逐级审核制。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单位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除外)、市(区)职称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高级职称时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职称办(申报中级职称时市职称办终审)、各高评委办事机构、省职称办逐层逐级审核。

(三)推行评前公示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在盖章推荐前要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岗位、现职称名称、现职称取得时间、拟申报职称、是否在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期内、近5年年度考核情况(不进行年度考核的企业除外)、业绩成果(可条目式概述)等;正式开评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将对待评审人员再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推行一次性告知制。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单位(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推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

六、职称评审组织说明

我市的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职称(2022)156号)、《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等文件的要求,以打造“阳光职称“为目标,严肃工作流程,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确保评审工作的精准、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一)所有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布置通知均须经市职称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凡引入笔试环节的评审均需事前上报工作方案,经市职称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破“四唯"的要求,动态完善量化积分评价标准,进一步树立品德、能力、业绩、创新价值和贡献为核心的人才评价导向。

(四)严格执行评委会核准备案制。非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评委会一律不得开展评审。

(五)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下放我市的6个高评委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六)严格开评申报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高评委至少10个工作日)向职称部门提交开评申请。

七、有关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各市(区)职称部门(联系电话附后)要切实履行职称“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咨询等各方面的服务,严禁推倭、扯皮。对掌握不准的职称政策要及时向上级职称部门请示。

(四)本通知由泰州市职称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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