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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锡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无锡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锡人社职〔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无锡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引导全市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评价机制激发活力。着力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学段各类教师的评价机制。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或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和相关业绩可连续计算。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评价教师。注重参考申报人员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申报和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进行,逐步用足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

(二)坚持师德评价第一标准。职称评审工作要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把结对帮扶学习困难学生、促进学生转化提升等情况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内容。强化品德评价正向激励作用,加强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工作者,在标准量化时适当占一定的权重。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在职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存在道德失范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申报资格。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各地、各单位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提交有关人员师德师风情况书面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5。

(三)突出教育教学实绩与成果贡献。把教学情况考察和教学能力考核作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的必要内容。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提供经学校公示并盖章的任课表(近五年)。打破“四唯”束缚,不把论文、课题、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晋升的限制性条件,体现先进教学理念和新课程标准且在工作中得到落实、业内专家评价有效的原创性研究报告、优秀教学设计(案例)、课堂教学实录、校本教研成果等可以替代论文,重点考察教科研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应用和推广价值。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须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研训员申报高级教师,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研训岗位对学科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师培养工作业绩突出的,累计年限可放宽到5年。

(四)坚持服务一线和振兴乡村。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和近五年教学工作量多的教师以及在参加课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把长期扎根乡村学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关爱留守儿童实绩、近五年教学工作量以及到城区学校学习交流等纳入乡村教师评价的重要指标,优先推荐工作年限长、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对特教教师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等方面适当放宽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晋升高级及以上职称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放宽),其中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还须具备自2017年起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轮岗交流经历。因组织安排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教师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返回后由派出单位直接聘用,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

(五)发挥职称评价积极导向作用。职称评审工作要引领教师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在工作中应率先垂范,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担任过青年教师和师范实习生指导教师、名师工作站(室)及培育站领衔人、师范教育课程兼职教师、教育硕士生指导教师、省级培训(含空中课堂)授课教师等,或参与“四有”好教师团队、“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发挥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积极参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贡献的,对学生成长、学科建设和学校(单位)、区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申报对象

1、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象: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科院、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2、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对象:全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附设职业班的普通中学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中等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研训员。

3、落实乡村教师“三定向”政策,实行非乡村教师、乡村教师分类申报。列入各市(县)、区教育局会同本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三定向”政策适用范围制定的乡村学校清单目录内的教师,可选择非乡村教师、乡村教师任一类别进行申报,其中乡村教师可选择按照非定向评价标准或定向评价标准申报,如选择按照非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通过后,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如选择按照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通过后,由乡村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评审结果公布区分非乡村教师职称、乡村教师职称、乡村定向教师职称,并在职称证书上作分类标注。

四、报评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于6月28日- 7月20 日进行网上申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中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在“职称评审申报”中点击“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并上传本人亲笔签名的《个人承诺书》。所有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实行电子化评审,申报人员实行承诺制,不必递交纸质材料(另有规定除外)。中小学高级职称、中等职业学校中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在审核通过后需通过系统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正反打印),并整理纸质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

(二)单位推荐。通过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相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或单位教师总数的70%。学生测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两个班的学生。教科研训等人员面向指导服务对象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30人,测评时申报人员和直系亲属回避。主要业绩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对其近三年所任教班级学生(每学年不少于一个班)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小学1-2年级可以家长满意度调查结果替代。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意见,未作出鉴定意见的材料不得上报。

(三)资格审查。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各地应按照要求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材料盖章后于7月31日之前报送无锡市教师发展学院(无锡经济开发区周新中路92号)。

对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在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审公布。各评审委员会对照相应的资格条件、通过教学能力考核、审阅申报材料、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市职称主管部门,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教育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一律取消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规范评审办法程序。职称评审工作是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领域。各设区市要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文件,让全体教师了解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向内对标找差,明确努力方向,向外参与监督,积极合理建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把好申报对象关,确保评审之前文件公开、条件公开,各环节预留充足时间;评审过程科学有序、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及时公开、令人信服。积极化解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及时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

(二)加强材料审核把关。实行职称申报资格审核实名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或隐瞒,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申报单位应严格对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时间节点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填写规范、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因申报材料信息疏漏、错误等问题影响到参加评审的,由申报人员和申报单位自行负责,各地统一在线提交后不再接受个人或学校(单位)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凡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发现师德师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分处理,取消职称评审相关资格后,从次年开始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失信行为记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酌情追究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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