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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常州市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当月已连续在我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同时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相关规定。《关于常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改革实施办法》(常人社发〔2018〕84号)等文件中与上述改革指导意见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冲突的条款不再执行。

(二)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相关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常州市2023年度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常人社职〔2023〕14号)开展。

(三)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四)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五)高等院校应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规定,落实“双肩挑”人员核准备案、职称资格预审等手续。

(六)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七)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相应级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规〔2011〕3号)、《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4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受理点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继续教育学时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受理点的规定执行。

(十一)持外地人社部门或经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官方网站可以查询,或者能够提供评审申报表或评审通过文件(申报表或文件二选一)即予认可。

三、申报评审时间

1.在我市申报和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员按照《常州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安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间,完成网络申报和现场纸质材料提交。

2.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受理点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员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受理点规定的时间,完成网络申报和现场纸质材料提交。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在我市申报和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员应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辖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我市暂未开展评审工作的中、初级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受理点或省内其他市代为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如实填报相关职称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申报人员应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国家和省、市职称政策及相应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一并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提交个人经历、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社区卫生高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中职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根据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初审。辖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复核。复核后,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复核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的网站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一)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一周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二)破格申报人员,跨专业大类申报人员,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考核认定等,原则上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职称评审的结果,须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的网站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初级职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结果,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结果,申报人员自主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职称受理点要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一定比例对全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三)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经历、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均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四)评审通过人员应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交由用人单位或档案存放机构归入本人档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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