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职称办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南通市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律师专业中级、初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申报公证员专业中级、初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市司法局职称办负责受理审核全市中级律师、公证员资格评审及市直属单位初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初定。全市中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初定由市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初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初定由当地人社部门受理审核。
(一)资格条件
按照《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2003.04)《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通职称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有关学历、资历要求按以下口径执行:
中级
1.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称:
(1)具备以下学历(学位),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由市人社部门受理审核):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2022年前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称。
(3)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称:
①获县级以上表彰的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②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③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件以上(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2.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职称(由市人社部门受理审核)。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以上,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①获得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国家 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②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 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市级以上公证协会认定)。
③主持完成县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 题)1项以上。
④被列为县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县级以上重 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初级
1.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初定四级律师职称: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初定四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经考核合格。
(二)有关政策
1.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2.关于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3.关于资历要求。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4.关于同级“转评”条件。申报转评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原职称资格证明件);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原件)。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同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不得多头报送。采取网上填报,纸质材料线下同步提交的方式,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申报评审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职称的需依托“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中的“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按要求与其他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初定律师、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的需依托“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中的“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初定申报”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按要求与其他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提交要求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严格按以下要求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成册,评审后只退还卷宗,其他材料不退回申报人。
中级
第一分册(按规定格式打印、签章后装入材料袋,不装订):
1.《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A3纸打印,加盖县(市、区)司法局和人社局公章,电子文档同步发送至522024403@qq.com邮箱。
2.《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5份,A3纸打印,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县(市、区)司法局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网上填报后下载),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骑马钉装订,经相关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分册(按顺序编辑目录、页码,用白色封面胶装成册):
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2.《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
3.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5.申报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6.申报人现取得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申报人现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申报人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9.申报人现职称以来的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
10.申报人近三年来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11.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证明、证书复印件
12.申报人论文、论著复印件(学术著作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学术论文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
13.申报人破格晋升的依据和佐证材料复印件
第三分册(装入材料袋,不装订):
1.申报(转评)律师专业中级职称的需提交刑事、民事、经济业务卷宗各1份(均为原件),也可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提交某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卷宗3份(均为原件)。
2.申报(转评)公证员专业中级职称的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不同类型国内公证业务卷宗4份(均为原件),其中包括遗嘱卷宗和继承卷宗。
初级
按顺序整理装入材料袋:
1.《初定初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A3纸打印,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电子文档同步发送至邮箱。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网上填报后下载),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骑马钉装订,经相关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
4.申报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5.申报人现取得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申报人近三年来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审核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所有复印件均需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核实日期),并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申报。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核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的,如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没有新的补充或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四)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至9月10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南通市司法局职称办(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3104室)。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中级评审费300元/人、初级1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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