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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通市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初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根据省、市职称办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南通市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律师专业中级、初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申报公证员专业中级、初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市司法局职称办负责市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的中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及市直属单位初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审批。县(市、区)的初级律师、公证员资格由县(市、区)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批,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一)资格条件

今年律师中级、初级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资格条件》,公证员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有关学历、资历要求按以下口径执行:

中级

1.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中级律师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具备以下学历(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职称:

①获县级以上表彰的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②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③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件以上(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2.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中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以上,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4)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①获得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国家 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②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 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市级以上公证协会认定)。

③主持完成县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 题)1项以上。

④被列为县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县级以上重 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初级

1.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初级律师职称: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2.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初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经考核合格。

(二)有关政策

1.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2.关于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3.关于资历要求。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4.关于同级“转评”条件。申报转评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原职称资格证明件);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原件)。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三、网上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评审人员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职称的需依托“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中的“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对照现行《资格条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要求将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的需依托“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中的“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职称初定申报”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对照现行《资格条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要求将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四、材料提交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向所在单位及所属地区司法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中级

所有纸质材料均须按《评审材料卷宗目录》(中级)(附件2)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一式1份,A4纸打印,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按承诺书中明确的内容分别做出承诺并签名盖章。

2.《职称评审申报人提供行业信用记录》一式1份,A4纸打印,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A3纸打印,表格均需同时加盖填报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印章不得复印),其中一份订入卷宗,其他单独提交。

4.《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1份,A3纸打印,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填写并同时加盖县(市、区)司法局公章。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生成),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骑马钉装订,经相关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表格不装订,单独放入卷宗袋。

6.申报(转评)律师专业中级职称的需提交刑事、民事、经济业务卷宗各1份,也可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提交某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卷宗3份。

7.申报中级公证员职称评审人员需提交经济、民事等三本不同类型的国内公证卷宗,三种不同类型的卷宗里面,优先送1份遗嘱公证、1份继承公证。

8.其他评审材料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提交。

初级

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1份,A3纸打印,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填写并同时加盖县(市、区)司法局公章。

2.《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一式1份,A4纸打印,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按承诺书中明确的内容分别做出承诺并签名盖章。

3.《职称评审申报人提供行业信用记录》一式1份,A4纸打印,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表》一式3份,(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生成),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骑马钉装订,经相关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6.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

7.律师、公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8.年度考核情况证明。

五、有关要求

1.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8月20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南通市司法局职称办(南通市崇文路2号图书馆综合大楼1626室)。

2.为了规范申报工作,申报中级律师、公证员资格的,送评材料必须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内容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凡不按要求分类装订的,不予受理。

3.各单位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材料上报前,还须组织群众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县(市、区)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派专人统一报送至市局职称办,原则上不得由参评人本人报送。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的,如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没有新的补充或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行程或发热症状人员请勿现场提交材料,可委托他人提交,请现场提交资料人员准备好当日苏康码和大数据行程卡,全程佩戴好口罩。

4.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中级评审费300元/人、初级180元/人。

另外,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和我市《关于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职称办〔2021〕2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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