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要求及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馆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市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2.省(部)级档案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设计完成者。(以正式文件为准)
3.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完成2项省部级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
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位居省级前列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工作经验,并被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三)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工作方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计划或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主要参与开发的档案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在承担或组织档案业务工作中,独立组织完成一个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特别显著。
(六)具有编审档案专业中专以上教材的经历;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授课不少于20学时。
(七)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一)至(六)条件之一和(七)、(八)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参与者。(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正式文件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重点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正式文件为准)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五)获省级以上档案专业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奖项(独立完成);市(厅)级档案编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编纂的档案编研材料公开出版(副主编以上)。
(六)符合第十四条(一)至(七)条件之二。(本款适用于企业及县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出版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中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八)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3篇,且符合1-4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档案专业文章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档案专业文章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或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档案专业文章2篇,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或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本款适用于企业及县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1项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档案专业文章;1项发布实施的档案类法规或规章(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档案专业文章;1项档案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档案专业文章。
江苏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申报要求: 2.江苏省档案专业(助理馆员)初级职称评审申报要求及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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