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3]19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南京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号)规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专业正高级职称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二)工程设计专业副高级职称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三)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
1.在我市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造价协会、园林协会、勘察设计协会和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含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2.在我市其他民营或无主管部门企业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四)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通知申报范围选择相应评委会进行申报。
(五)中夹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如需在宁申报职称,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和政策
(一)申报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专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2023年度南京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方式。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
(二)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6日至7月30日(24:00),逾期系统关闭。
(三)申报查询
申报人可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个人中心“中查询申报信息、审核进度及审核意见;也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
(四)申报材料报送
1.申报点选择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上初审通过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纸质一式一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由所在单位、协会或本人根据市建委短信通知要求,于8月14日至8月28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路183-2号101室)。
2.申报点选择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网上初审通过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一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根据市人才服务中心短信要求报送至南京人才大厦,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
(五)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系统自动获取教育部学历(学位)信息;如新增学历学位信息时,须提供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党校、部队院校和技工院校等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证明。
2.社保缴纳。系统自动获取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未获取的,须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学术成果。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如能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所提交的论文无法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所有附件上传的大小均不能超过20M。
4.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2022年(含)以前的学时要求桉照原有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课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2023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并提供学时计算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需参加1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线上专题讲座学习。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申报点选择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初审通过人员评审前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申报点选择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初审通过人员评审前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参评审收费标准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2]251号)规定执行。
(三)费用缴纳
1.申报点选择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初审通过申报人员,根据申报系统缴费提示,由单位、协会或个人,根据市建委短信通知要求,于2023年8月14日至8月28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路183-2号101室)进行缴费。
2.申报点选择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初审通过申报人员,2023年9月份将收到南京市财政局发送的缴费短信,请按短信要求缴纳评审费。
(四)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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