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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盐城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盐城市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受聘在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有关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可申报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后,获得江苏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或江苏省医学科技奖(及相应奖项),可提前1年申报。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可申报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受聘担任(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后,获得2项江苏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或江苏省医学科技奖(及相应奖项),可提前1年申报。

申报社区医学类、社区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申报人员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盐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及盐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盐卫规划〔2022〕31号)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根据苏职称办〔2023〕45号文件有关要求,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首次申报卫生系列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2023年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可先评后考),其中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须提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四)卫生健康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申报评审专业

2023年度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5个(详见附件1)。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3年度全市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

申报评审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合格标准为55分。2021年、2022年、202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3年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任现职以来社区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设病床的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申报人员应根据申报系统要求按1:10的比例提供由本人主持或者主治的30份病案号,由系统从中随机抽取3份病案参加评审。抽取的3份病案不得与代表作品中本人较高水平病案重复。

五、业绩成果要求

业绩成果实行代表作制度(详见附件2)。

六、其他要求

(一)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获得县级、市级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为合格,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均可作为评审材料。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一次性享受。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相应方式处理:

1﹒出现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申报周期内不得申报。

2﹒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延迟1年申报。在不同年度出现多次延迟申报情形的,其延迟年限累加计算。

3﹒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的,事故认定当年不得申报。

5﹒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6﹒在公安等部门有违法行为记录,尚未作相应党政纪处分的,不得申报。

7﹒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

8﹒有重大失信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内,不得申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做出承诺,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记录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七、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3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8月11日至8月26日)

申报人员登陆江苏卫生人才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8月26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生人才网)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及附件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单位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8月12日至9月3日)

县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原件,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和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社事局进行确认。市区民营医院由市医院协会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

工作人员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网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经人社部门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人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

1﹒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

4﹒业绩成果、奖励等材料;

5﹒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各县(市、区)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应经各地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

(五)市级终审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人员在盐城市卫健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社区高评委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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