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报送2022年度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园林(市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 号)文件精神,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将2022年度我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职称评定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已授权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开展建设工程专业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授权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开展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涉及以上地区职称申报工作,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主管部门。
(四)受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今年常州市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我厅代为评审。
(五)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评审,须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提供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的委托评审函,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 号)相关规定。
(二)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城乡规划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自 2022年起,城乡规划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 号)文件精神,取得《目录》所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申报人员可自愿申报评审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其资历可按职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起算,申报评审条件按现行资格条件执行。
(四)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通领域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 号)规定执行。
(五)根据《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 号)文件精神,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三、申报组织
(一)本年度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原件审核方式,不再提交纸质附件材料,仅提供在线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3 份及《江苏省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正高级)工程师人员情况简介表》(以下简称《简介表》)1 份。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申报的宣传发动、资格初审等工作。
(二)网上申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评审平台”进行。申报人员须在申报系统如实填写各项申报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申报材料原件报送至各市初审部门接受现场审核(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三)网上申报时间:6月1日—6月30日(逾期不得补报)。
(四)材料报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20日前向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设工程职称办”)报送有关材料。省直点材料报送时间为7月11日—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设区市、省各有关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将申报人员《汇总表》、《申报表》及《简介表》一并报送。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 号江苏建设大厦 130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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