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联(作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2年度全省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代评中级),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2)29号)要求,现就评审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一)在我省从事文学创作、文学评论的人员。除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外,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人士,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士,符合我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2022年度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按照《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14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
(二)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首次申报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申报等级为三级文学创作(中级)。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和该年度材料报送通知具体要求,向省职称办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三)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不得多头报送。
(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文学作品、学历(学位)等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要求
申报人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采取线上填报、线下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进行。
(一)线上填报。申报一级、二级、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人员请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人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助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设区市文联(作协)、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与其他纸质材料一并提交。网上在线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7月31日。
(二)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员对照《资格条件》提交个人业绩等纸质材料。申报纸质材料主要包括: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20份;
3,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申报自评表,1份;
4.小2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需在背面注明姓名;
5.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获常设文学奖证书复印件;
8.业绩成果证书复印件;
9.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从事文学创作或取得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长篇只需复印封面、目录、封底)复印件;
11.从事文学创作或取得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所发3表或出版文学作品若干本(篇)原件;
上述材料2和材料3,申报人可登录江苏作家网下载,对照《资格条件》认真填写,材料5至材料10,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以“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申报材料”合订本形式与材料1、2、3、4、11一并放入材料袋内提交。上述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与原件核验),核验人签字并注明审核时间,经审核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四、材料审核及报送
(一)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含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文学作品、文学奖项等)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工作单位的申报人由所在设区市文联(作协)代为审核,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材料报送。各设区市申报人与所在地设区市文联(作协)联系,办理申报事宜,申报材料交文联(作协)汇总盖章,并经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职称办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省作协人事部。省直单位申报人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作协人事部。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材料报送地址为:南京市梦都大街50号江苏省作家协会人事部,申报材料请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及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承诺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二)提交评审会的申报人基本信息将在江苏作家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省文学创作专业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作协会同省人社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申报人自行上网打印省人社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证书。
(四)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按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本文链接:http://www.sezc.cn/zcps/gjzc/366.html
版权声明:部分素材来自网络整理,如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