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要求及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30 年。
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科研、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主持解决 1 项以上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完成制订 1 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或 3 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或省级(行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并发布。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级能力验证组织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报告,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组织签订有重大影响力的转化、应用合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六)、(七)至(八)中的各一项条件: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 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2 项以上或二等奖 3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技术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省(部)级以上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 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五)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使用,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1 项以上,或主持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 项以上,或主持制订省级地方标准或省级(行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 3 项以上,相关标准或规程、规范在行业内得到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或在业内公认的全国性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省级以上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等可替代 1 篇论文;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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