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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工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要求条件!

江苏省轻工工程(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要求及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轻工工程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在站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1 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 2 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 3 项(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3.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优秀奖2项)、江苏省专利奖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 )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 2 项及以上(其中作为第一发明人至少 1 项),并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试验检测等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 项本单位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具有行业推广应用示范性,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鉴定认可。

(四)主持解决本行业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具有行业推广应用示范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鉴定认可。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或修订,或 2 项以上省级(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六)具有突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中任一项,及(八)至(十三)中任三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 1 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省级社会力量设奖(须具有提名申报省级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资格)、市(厅)级的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2 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 1 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轻工装备、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工艺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技术攻关,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等,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轻工工程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以上,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或技术负责人制定本行业的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在行业(或细分行业)得到推广,取得明显的质量提升效果和经济效益。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十)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含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 1 篇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 1 篇,并在参加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

(十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行业、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重大项目立项报告等 2 篇及以上。

(十四)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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