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23年档案专业初、中级资格评审工作定于6月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73号)的精神,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是:
(一)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档案专业技术人才(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经市职称办同意,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委托评审的外市专业技术人才。
(四)从市外或中央、省直属单位引进我市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原来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五)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按苏职称〔2021〕73号文的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资格。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及评审条件、学历及资历要求按《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73号)文件执行。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相应方法处理: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3.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三)外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苏州市职称办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苏州市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工作年限和相关业绩连续计算。
(五)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申报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并单独附纸说明。若无新取得的业绩材料或没有明显改善的,今年不得申报。
(六)非“档案专业”人员需提供“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或“江苏省档案人员远程教育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或具有经学历教育取得的4门以上档案专业理论课程的合格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八)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申报资格条件
(一)管理员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管理员资格:
第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
第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可以完成档案初步整理和加工。
3.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
(二)助理馆员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第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可申报助理馆员职称。
第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馆员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第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馆员职称。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5.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书面表彰。
(2)在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二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
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当地政府或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档案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主要参与者。
2.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业务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提出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3.独立完成档案资料汇编5万字以上。
4.参与档案陈列展览内容的编写。
第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2.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在公开发行刊物独立发表档案专业文章1篇以上。
4.获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优秀论文2次以上。
5.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1篇;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本款适用于企业及县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渠道及审核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逐级报送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
全市初、中级职称申报采取线上填报、线下材料同步提交的方式。申报人员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账号登录成功后,依次选择:①个人办事→②人才人事→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④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申报表》。各县级市(区)申报人按社保所在行政区域申报,市有关单位申报人按苏州市本级申报。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00至7月5日24∶00,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不得补报。
(二)申报审核
1.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严格审查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杜绝弄虚作假。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为其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中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
2.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县级市(区)档案职称部门要组织专人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积极协调当地人社部门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苏州市档案馆职称办;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县级市(区)档案职称部门、市有关单位网上审核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00-7月14日24∶00,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3.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各县级市(区)档案职称部门负责本地区初、中级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及报送,市有关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苏州市档案馆职称办。
苏州市档案馆职称办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至7月30日,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北园路269号三楼3007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提交及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
第一部分(不装订)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申报表》(系统导出,带水印)。一式2份,A3纸双面小册子打印,对折后用骑马钉方式装订。
2.《苏州市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一式15份,A3规格,单面打印。
3.《苏州市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3)。一览表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各县级市(区)初、中级申报人员由县级市(区)档案职称部门汇总后统一发送,邮件主题为“xx市(区)+馆员xx人、助理馆员xx人、管理员xx人”;市直单位及其他申报人员直接发送,邮件主题为“姓名+申报资格+手机号码”。
4.精选高质量代表作1份。仅申报中级职称人员需提供,代表作可从专利、奖项、论文或著作中选择其一。
5.委托评审函。央企、部属高校需提供。
6.破格申请。本人提交破格申请,单位出具同意破格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申报。
7.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申报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并单独附纸说明。
第二部分(分两册装订)
第一分册(资格证明材料,1-7项需提供原件查验)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电大学历还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3.岗位证书或上岗证(复印件)。非“档案专业”人员需提供。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材料(复印件)。转评人员需提供原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5.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4,原件)。
6.单位公示及结果报告证明(附件5,原件)。申报初级资格人员无需提供。
7.考核登记表等考核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与申报所需年限相对应的考核情况证明材料。若“考核登记表”中不涉及年度工作内容,请提供年度工作总结。
8.继续教育证书及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学习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9.档案馆(室)库房照片。3张不同角度,照片需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第二分册(业绩成果材料,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著作需提交原件查验)
1.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客观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思想品德、工作情况、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2000字左右。
2.业绩成果及证明材料(复印件)。长篇幅材料请提交关键部分;集体成果请在与本人或单位相关位置做显著标记;若无本人姓名,请出具业绩证明,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3.正式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著作须提交封面、出版编号页、目录、内容摘要、精选跟本人相关的篇幅等;公开发表论文须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显著标记本人论文所在位置)、正文等;学术会议交流论文须提交交流集封面、目录、正文等。若无交流集,请提供会议通知、日程安排、发言顺序、入选论文等。
(二)装订要求
1.每分册需有封面及目录,最好有页码,分册封面无特定样式。
2.申报材料一律装入不易破损的档案盒(袋),一人至多两盒(袋)。档案盒(袋)正面贴《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封面》,并填写相关信息。
六、重要说明
(一)申报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未经单位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需缴纳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初级80元/人,中级200元/人。
(三)评审通过人员请在申报网站自主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四)申报评审所需其他附件可在“苏州档案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下载,或至微信公众号“苏州档案”点击今年通知下载有关文件及各申报表格。
不得自行调整栏目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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