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扬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完善职称申报评审及考核认定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统一组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系列(专业)相关申报条件,并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相关工作纳入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与各系列(专业)当年度中级职称正常评审工作同文部署、同步开展,材料审核流程与正常申报相同。具体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扬州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扬职称办[2023]7号)文件执行。
(五)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六)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七)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八)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扬职称(2020)2号)文件规定,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其中,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本科满5年、大专满7年可以申报中级职称。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博士满1年、硕士满4年、本科满7年、大专满9年可以申报中级职称。
(九)有效推进国际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衔接,开展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申报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扬人社[2022]119号)和《关于开展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扬职称办[2023]5号)规定执行。
(十)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扬州市2024年职称评审计划表》(附件2)规定的序时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前,须报市职称办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须对申报人员本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纳时间作出明确要求,原则上均不少于6个月。各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11月底前完成。
(二)初级职称初定工作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开展一次,分别是2月、5月、8月、10月(四季度因工作安排提前),当月申报,次月审核办理;中级职称初定工作定于8月及10月开展,当月申报、次月审核办理。具体按照《扬州市2024年职称初定计划表》执行(附件3)。
(三)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申报与职称初定同步开展,初级报至各县(市、区)职称办、功能区办事处,中级报至市职称办。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扬州市没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桉规定程序报送至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申报人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三)全市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四)中央驻扬单位或外省驻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委托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桉照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未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报送的申报材料,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落实监督程序要求,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市职称办提交《评委会活动申请表》,说明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三)我市各级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职称办发文公布高、中级评审结果;各地职称办和评委会组建部门公布下放专业初级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七、评审工作要求
(一)坚决破除“四唯"。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二)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市职称办将加强对所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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