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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推进我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然资源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等自然资源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具体如下:

(一)地质勘查:指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岩土工程、物化探与遥感、探矿、地质实验测试(选矿)、采矿等。

(二)土地:指土地调查与监测、评价与评估、开发与利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不动产登记等。

(三)测绘地理信息:指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与服务等。

(四)国土空间规划: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五)海洋:指海洋规划与经济、调查与监测、开发与利用、预警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

第三条 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规划师)、工程师(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高级规划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规划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规划师)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中型以上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等成果材料。

(二)参与编制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方案等技术文件,或参与自然资源科普等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规划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规划)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规划)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项:

(一)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项目,或3项小型以上项目。项目成果经评价达到行业水平,或具有实用价值,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参与编制2项县(市、区)级以上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方案等技术文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四)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著作权人)。

(五)参与起草1项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已发布实施;或参与编制1项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六)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著作。

(七)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法规或规章可替代1篇论文。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高级规划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规划)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一)至(六)和(七)(八)中的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大型项目,或2项中型项目。项目成果经评价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或实用价值较高,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方案等技术文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四)承担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鉴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五)获得2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授权或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1著作权人)登记证书,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作为主要成员,起草1项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已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制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撰写出版1部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5万字;或翻译出版1部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5万字。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2篇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法规或规章(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规划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项:

(一)主持完成2项大型项目,或3项中型以上项目。项目成果经评价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实用价值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获得2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主持起草1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2项团体标准,并已发布实施;或主持编制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六)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撰写出版1部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10万字;或翻译出版1部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法规或规章(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自然资源工程职称。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 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 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 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 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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