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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9〕26号】已废止。请看下最新的: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尊重科研人员成长规律,体现改革精神,坚持鼓励创新,坚持以用为本,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推进代表作制度,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职称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获得中专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考核认定或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获得其他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四)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五)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

1.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相应奖项)2项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等。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研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必要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方法,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参与承担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必要的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参与承担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相关科研项目,在科技咨询、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基础研究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2和3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担科研项目或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报告1篇。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2、3~4和5~6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担科研项目或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3.作为技术骨干开展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

5.参与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报告1篇。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2、3~4和5~6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承担科研项目或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单位及服务对象认可,并取得一定的服务成效和较好的服务评价。

4.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1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5.参与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报告1篇。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

1.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获得其他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3.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4.获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三)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业绩卓著,学术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

1.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相应奖项)2项的主要完成人。

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

3.市(厅)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得者(含其他相应层次及以上人才项目或荣誉称号,其中团队项目需为牵头人)。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基础研究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方法,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工作,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具备较强的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主要参与承担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相关科研项目,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基础研究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3和4~5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完成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主流期刊发表本专业有影响力的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3、4~5和6~8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完成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4.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应用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组织签订有较大影响力的横向合同,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

6.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市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或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主流期刊发表本专业有影响力的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3、4~5和6~8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完成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等重要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服务成效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5.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出与从事专业相关,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2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6.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市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或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主流期刊发表本专业有影响力的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

(二)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业绩水平和贡献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前1~2年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

1.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相应奖项)1项或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2项的主要完成人。

2.“省双创人才”、“省双创团队”、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项目支持,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得者(含其他相应层次及以上人才项目或荣誉称号,其中团队项目需为牵头人)。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研究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专业的发展。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方法,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

1.科研、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强,决策咨询服务水平高,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主持重大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相关科研项目,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基础研究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3和4~5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相应奖项)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相应奖项)1项或二等奖(相应奖项)2项。

3.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5.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或在国内外顶尖期刊发表论文1篇(被SCI1区期刊收载),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3、4~5和6~8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相应奖项)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相应奖项)1项或二等奖(相应奖项)2项。

3.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4.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应用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组织签订重大横向合同,取得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自然科学研究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2项。

6.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顶尖期刊发表论文1篇(被SCI1区期刊收载),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3、4~5和6~8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相应奖项)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相应奖项)1项或二等奖(相应奖项)2项。

3.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4.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完成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等重大工作,提出重要创新思路和方法,在服务创新管理和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

5.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从事专业相关,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取得重要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3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6.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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