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质量工程专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等专业的技术开发、应用科学研究、咨询培训、技术法规制(修)订、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质量工程专业职称设质量检验、计量、质量管理、标准化、特种设备五个子专业。
质量检验专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质量鉴定与仲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技术岗位;计量专业包括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标准物质研究、计量技术咨询、计量管理等技术岗位;质量管理专业包括质量管理咨询、体系审核、认证认可、质量培训、质量工程人才管理等技术岗位;标准化专业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宣贯、标准化理论研究、技术咨询、标准化管理、标准信息研究与应用等技术岗位;特种设备专业包括机电类或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风险评估、失效分析、技术咨询、特种设备管理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爱岗敬业,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年及以上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或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成果。
(二)参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方案、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等1篇。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县(局)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部门的科技项目、平台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参与完成2项以上课题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检验方法验证或确认、检定校准项目开发,并参与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技术规范、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或相应技术记录。
(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的质量检验、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型式试验,或难度较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技术研究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检验报告、实施细则或作业指导书。
(四)参与完成2 项以上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新建检验、检测、校准项目,并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
(五)参与解决2 项以上精密、复杂检测仪器设备维修或计量检定和测试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参与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参与完成1 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
(七)参与完成1 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参与完成2 项以上特种设备的失效事故分析或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九)主持完成1 项以上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十)参与完成3 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一)参与完成3 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质量认证咨询或质量认证审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参与完成2 项以上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十三)从事质量工程专业人员培训考核、人才管理、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制定相关综合性的制度文件。
(十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与制定3 项以上产品质量改进和产品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县(局)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 项以上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技术引进、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和检测设备改进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市(厅)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参与完成1 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或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并获批准发布。
(四)参与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对主要产品标准的分析评审工作有2 项以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参与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有2 项以上被用户采纳,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采用单位确认。
(五)参与完成标准、技术法规或技术规范实施工作,发现有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有2 项以上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被有关部门采纳、认可,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确认。
(六)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建立1 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
(七)完成2 项以上新项目方法验证或新产品型式评价试验任务,解决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在参与完成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鉴定、仲裁检验等工作中,解决了2 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八)参与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有1 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九)参与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项目,有2 项以上被用户单位采纳,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参与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项目有2 项以上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质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服务单位确认。
(十)参与建立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1 项以上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一)在特种设备检验中,发现严重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对其缺陷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特检院、省特检分院确认。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出台质量工程专业人才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综合性的制度2 项以上,或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2 次以上。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 项以上,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十四)作为技术骨干,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十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 篇以上;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1 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业绩比较突出,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主持完成2项以上课题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新检验方法开发,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三)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4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或全套设备引进消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的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或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检测仪器设备维修或计量检定和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参与起草完成1 项以上国际标准;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 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或3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行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
(七)主持完成3 项以上大型检验项目或高难度质量检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解决检验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相应的技术规范、实施细则或质量分析报告。
(八)主持完成2 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新产品型式评价、复杂产品鉴定检验或仲裁检验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制定技术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了解本专业的最新科技信息及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提出本专业2 项以上新检验检测项目,并编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实施方案,经论证后报上级批准并实施。
(十)主持完成2 项以上特种设备的失效事故分析或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作为质量认证(质量管理)技术岗位人员,主持完成2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5 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十二)牵头负责质量工程专业人员培训考核、人才管理、实验室管理工作,对相关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十三)主持完成1 项以上标准化规划的编制,质量规划、质量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十四)主持完成5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8 项以上)质量认证咨询、质量认证审核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五)主持完成3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5 项以上)技术考核,或计量、标准化技术咨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一)至(十三)、(十四)至(十六)中的各一项条件: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技术引进项目、产品开发推广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高使用价值,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完成2 项以上新检验检测方法或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认可。
(四)负责完成的工程计量测试、新产品定型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中,解决了3 项以上重要技术问题,得到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采用单位的认可。
(五)主持完成大型检验项目或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项目中,解决了2 项以上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益,经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六)主持完成国家重点工程或在大型企业的重要设备安全检验中,发现严重的安全缺陷,并提出妥善的处理方案;或在主持完成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中,有2 项以上经专家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完成建立2 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3 项以上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或主持完成编写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技术资料或讲义4 项以上,发现有关技术法规、技术规范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措施和建议3 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质量认证(质量管理)技术岗位人员,主持完成2 项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或主持建立2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5 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主持完成3 项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技术考核、认证工作,经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采用单位认可。
(八)参与起草完成国际标准1 项,并发布;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 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或3 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行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并发布。
(九)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标准体系1 项以上,或标准化信息分析2 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十)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中,有1 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所提出的技术性建议有3 项以上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十一)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 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应用证明。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组织签订有较大影响力的转化、应用合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十三)主持制定印发质量工程专业人才管理、培训考核、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综合性制度3 项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撰写相关研究性文章3 篇以上。
(十四)出版本专业著作1 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十五)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省级以上高水平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可替代1 篇论文;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十六)作为第一作者,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等3 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 项以上或三等奖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 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 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为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科研、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主持解决1 项以上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1 项以上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完成制订1 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或3 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或省级(行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并发布。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级能力验证组织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报告,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组织签订有重大影响力的转化、应用合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六)、(七)至(八)中的各一项条件: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2 项以上或二等奖3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技术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省(部)级以上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成果转化合同及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五)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使用,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1 项以上,或主持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1 项以上,或主持制订省级地方标准或省级(行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3 项以上,相关标准或规程、规范在行业内得到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 部以上(本人撰写10 万字以上)。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专业论文2 篇以上,或在业内公认的全国性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省级以上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等可替代1 篇论文;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 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质量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质量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质量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质量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 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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