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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验技术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实验技术专业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9〕25号】以废止。点击查看最新:江苏省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用为本,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实验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实验技术专业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验技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实验技术工作(不含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职称系列分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获得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考核认定或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1.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获得其他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四)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1.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五)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资格:

1.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等。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研究方法,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承担完成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维护等技术工作。

3.承担完成实验室建设和实验任务,制定实验方案,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

4.能够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3和4~6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委托科研项目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授权专利1项。

4.参与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报告1篇。

6.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资格:

1.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获得其他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3.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4.获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三)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资格:

1.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得者(含其他相应层次及以上人才项目或荣誉称号,其中团队项目需为牵头人)。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对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有较强的实验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4.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5和6~9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相应奖项)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1项。

4.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

5.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

6.参与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著作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际主流期刊发表本专业有影响力的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

9.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五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资格。

(二)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报评审正高级实验师:

1.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相应奖项)2项的主要完成人。

2.“省双创人才”、“省双创团队”、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项目支持支持,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得者(含其他相应层次及以上人才项目或荣誉称号,其中团队项目需为牵头人)。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工作能力强,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不断创新和改进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核心关键技术和工艺问题,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专业的发展。

3.组织本专业领域的重大实验技术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实验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 1~5和6~9中的各一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及以上(相应奖项)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相应奖项)1项或二等奖(相应奖项)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2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等认定或证书1项。

5.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

6.参与撰写省级及以上有关法规、条例、规章等,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8.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顶尖期刊发表论文1篇(被SCI1区期刊收载),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9.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等研究工作,形成实验技术(装置)研究报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划、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2项,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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