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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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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填报规范

1. 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2. 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类别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3.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4.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须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科研项目须提交科技项目合同、验收证书等复印件,横向服务合同须提交签订的合同、完成证明等复印件。

7.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专利、品种、鉴定等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论文、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材料、单位出具的对其工作业绩证明、服务单位证明、报告采纳证明(含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造性。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 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用本国语言或另一种语言翻译过来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3. 编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将现有研究成果经选择加工后,按照一定体例编撰而成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4.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5. 三类高质量论文:根据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三类高质量论文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者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其中国内期刊为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以及《Food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Nutrition》《江苏农业学报》《江苏农业科学》《杂草科学》《大麦科学》《农业科技管理》等农业专业期刊。

6. 第1作者:论文署名第1人。凡标明为共同1作或者相同贡献的论文,其作者可视为第1作者,但论文篇数按第一作者人均平均后计算。论文标注为通讯作者的,不可视为第1作者。

7. 通讯作者:在论文署名上标注,负责论文可靠性,承担与编辑部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咨询的作者。

8. 研究报告:指结合科技项目提供的正式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

9.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取得ISSN或CN刊号。

10. 学科组:指学术会议中,按照学科(专业)或者主题进行学术交流讨论的分组。

11. 创新团队:特指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三星”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12. 科学技术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13. 技术推广奖: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励为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的奖项,如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等。

14. 专利奖:指由我国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类奖项,如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江苏省专利金奖、江苏省专利优秀奖等。

15. 人文社会科学奖:指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为奖励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服务报告)和普及成果而设置的奖项,如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

16. 社会力量科技奖:指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规范,由学术团体、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我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17. 获奖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指相应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8. 重大横向合同:单次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合同金额80万元以上。

19. 评价(鉴定):指由相应的学术界、行业内公认权威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有关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鉴定意见等,或团队带头人出具的鉴定(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系统内)。

20. 转化应用:指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以许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应用,签订技术合同,并经省(市)技术市场登记备案,以实际获得的经济收益为准。

21. 省(部)级:指省级及直辖市、正部级单位,不含副省级及省辖市、正厅级及以下单位。

22. 市(厅)级:指副省级及省辖市、正厅级单位,不含县级市和副厅级及以下单位。

23. 国家级项目(课题、任务):国家相关部委正式立项的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国博士后基金等。

24. 省级项目(课题、任务):省级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的项目。如: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政策引导类软科学项目、省政策引导类国际合作项目、省博士后基金、省农业地方标准项目、省产业技术体系、省农业自主创新项目、省试点示范项目、省双创人才项目、省333人才资助项目、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等。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 本条件规定的论文、专著、译著、编著等不论出于何专业期刊、何学术会议、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度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4. 任职资历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含同级)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度止。

5.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6. 同一内容的业绩成果,在同一人员的职称申报中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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