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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2份。
2.“江苏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现实表现情况填入“申报表”工作总结栏内。
5.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6.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7.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的复印件。
8.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审核推荐(确认盖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申报中、初级的材料,由所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评审;对申报高级的材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汇总后逐级审核上报。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4.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5.学历或学位时间认定:以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3月31日。
6.本条件所提本乡本土人员是指在乡镇、街道和村庄的相关从业人员。
7.本条件所提技艺技能类是指印染、漆器、雕刻、彩扎、剪纸、泥塑、刺绣、陶艺、砌筑、古建筑、农民画、乡村医生(经卫生部门注册备案)、盆景制作、古典家具、插画、制茶、烹饪、民间音乐,乡村戏曲、杂技、民间文学、表演等。
8.本条件所提技术应用与推广类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专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
9.本条件所提经营管理类是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以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运输业、农副产品销售业、乡村规划管理、观光休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业、农村电商和其他涉农新业态人员。
10.本条件所提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指组织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本条件所提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某专业主要负责人。
12.本条件所提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技术决策、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的人员。
13.本条件所提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在某专业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的人员。
14.本条件所提业绩、成果等取得的时间以证书落款盖章时间、合同的签章时间等为准,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3月31日。
15.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1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
17.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8.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9.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扫描件。
20.本条件所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对应的职业(工种)须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所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应的职业(工种)须为我省现行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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