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煤炭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煤炭矿井建设、煤矿发电、煤化工和矿山建筑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等级
煤炭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煤炭工程技术、煤炭矿井建设、煤矿发电、煤化工和矿山建筑等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分析及创建细则编制工作。
(三)参与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企业较大工程作业规程的制定,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工作。
(四)参与过1项企业在用设施、设备、工艺等技术革新项目。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发明、设计、优质工程等)。
(二)作为主要作者,在县(局)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完成煤炭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煤炭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六)获得江苏省技术能手、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二至三名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二)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科研或技术开发(含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工作,并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
(三)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技术推广、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四)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矿区的地质勘探及编制报告工作,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五)参加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项目,被生产部门采用,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六)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较关键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七)参与完成过1项以上有较高难度的科研、设计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一项: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参加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者。
(五)参与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紧急处置、抢险救灾过程中,措施得当,解决了关键的技术性问题,避免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具有较大贡献,受到县(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七)独立解决设计施工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九)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十)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煤炭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五)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工匠称号,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际技能竞赛前八名、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大、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二)完成过2项以上难度较高且技术复杂的科研、设计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
(三)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含标准、规程、规范、规划),成果被生产部门采用,取得预期效果。
(四)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推广或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取得预期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矿区的地质勘探及编制报告,并经评审通过。
(六)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和审核的规划设计,被生产部门采用,并取得预期效果。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革新、技术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有大幅度提高或安全状况显著好转。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一项: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技术骨干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验收或鉴定认可。
(六)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紧急处置、抢险救灾过程中,措施得当,解决了关键的技术性问题,避免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具有较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七)解决设计、施工、生产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八)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九)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十)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煤炭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三)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江苏大工匠称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1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过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承担或主持完成过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六)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六)和(七)至(八)中的各一项: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设计等)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七)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八)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煤炭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煤炭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煤炭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煤炭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煤炭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煤炭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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