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艺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艺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构筑新时代江苏文化艺术高峰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艺术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四级+专业、三级+专业、二级+专业、一级+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得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演员、演奏员如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专业创作技巧,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演员
从事专业演员工作,在新创作(新编排)的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表演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作品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三等奖1次或市级表演二等奖1次。
2.在1部大型作品或2部中小型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共演出40场以上。
(二)四级演奏员
担任专业演奏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三等奖1部或获市级二等奖1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者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乐队主胡(笛)或司鼓,参加1部大型新曲(剧、节)目公演各20场以上。
(三)四级编剧
从事专业编剧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三等奖1次或市级编剧二等奖1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三等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1部。
3.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四)四级导演(编导)
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三等奖1次或市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三等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1部。
3.独立导演(编导)的新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五)四级指挥
从事专业指挥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为1部以上作品担任指挥,共公演20场以上。
(六)四级作曲
从事专业作曲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三等奖1部或市级作曲二等奖以上1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七)四级作词
从事专业作词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词三等奖1部或市级作词二等奖以上1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八)四级摄影(摄像)师
从事专业摄影(摄像)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1次。
2.为1部电影、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等)担任辅助摄像任务。
(九)四级舞美设计师
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完成大中型文艺晚会2台,或中小型作品3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完成的中小型作品,获省级奖1台。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完成的中小型作品,获市级综合一等奖1台或综合二等奖2台。
(十)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基本掌握专业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任务。
(十一)四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
从事专业美术创作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雕塑)、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1次。
(十二)四级演出监督
从事演出监督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监督的新作品,获省级三等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1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3名)监督的新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十三)四级舞台技术
从事专业舞台技术工作,配合演出,完成大型作品2台或中小型作品5台的舞台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综合二等奖1台。
2.担任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综合奖1台或市级以上综合奖2台。
(十四)四级录音师
从事专业录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为1部电影、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音乐作品、动画片、电视综艺作品、广播文艺及广播剧作品、舞台演出作品等)担任辅助录音任务。
(十五)四级剪辑师
从事专业剪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为1部电影、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动画片等)担任辅助剪辑任务。
第四章 三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四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演员专业满13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级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艺术奖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其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降低1年年限要求。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能比较熟练地掌握创作技巧,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演员
长期从事专业演员工作,取得四级演员职称以来,在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2部表演任务,演出各在8场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作品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在新作品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在2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共演出40场。
4.在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领衔主演1部戏以上,演出5场次以上。
(二)三级演奏员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市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乐队主胡(笛)或司鼓,参加2部大型新曲(剧、节)目公演各20场。
4.在戏曲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担任主胡、板鼓1部戏以上,演出5场次以上。
(三)三级编剧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编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创作的新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四)三级导演(编导)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导演(编导)的新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五)三级指挥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在1部大型新作品或3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指挥,其中有1部新作品参加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市级以上等级奖。
(六)三级作曲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作曲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得省级作曲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七)三级作词
长期从事专业作词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作词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得省级作词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作词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八)三级摄影(摄像)师
长期从事专业摄影(摄像)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摄影(摄像)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3件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
2.独立创作的5件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并获市级以上摄影艺术等级奖1次。
3.为公映的1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30集电视剧,或为2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等)担任摄像。
(九)三级舞美设计师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完成大型新作品1台,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或中小型作品4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担任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以上舞美设计单项奖1台。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担任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担任2部大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
(十)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长期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作品在艺术机构展示或上市销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市级有关部、委、局、相关协会及县级以上主办的展会、活动,个人原创5项作品或领衔团队原创7项作品获得奖项。
2.参与、组织完成5项县(处)级以上展览展示、舞台艺术、艺术创意设计产品、产业园区、科技融合、技术开发等项目的设计,并获得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实际运营。
3.所取得发明专利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权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权5项被应用产业化运作。
4.从事创意、策划和设计工作满10年的人员,承担日常创意、策划、设计和制作工作,有相当数量的设计产品被应用产业化运作,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十一)三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
长期从事专业美术创作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术(雕塑)、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雕塑)、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等级奖。
(十二)三级演出监督
长期从事演出监督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监督的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监督的新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各20场。
(十三)三级舞台技术
长期从事专业舞台技术工作,配合演出,独立完成大型作品5台或中小型作品10台的舞台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奖1台。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3.担任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综合奖2台或市级以上综合奖3台。
4.担任5部大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
(十四)三级录音师
长期从事专业录音工作,能独立完成一般性剧目、作品的录音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
为公映的1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30集电视剧,或为2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音乐作品、动画片、电视综艺作品、广播文艺及广播剧作品、舞台演出作品等)担任录音。
(十五)三级剪辑师
长期从事专业剪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为公映的1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30集电视剧,或为2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动画片等)担任剪辑。
第五章 二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个人获得国家级艺术奖项等级奖1次,或白玉兰戏剧奖2次的,可破格1年申报。
其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降低1年年限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较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和创作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县以下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含1篇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级演员
长期从事专业演员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新创作(新编排)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在新创作(新编排)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2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3.在戏曲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领衔主演3部戏以上,演出10场次以上。
4.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二)二级演奏员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成功举办个人独奏音乐会且个人独奏占整台音乐会一半以上曲目,或由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演奏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在戏曲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担任主胡(笛)、司鼓3部戏以上,演出10场次以上。
(三)二级编剧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5.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6.个人作品在省级以上卫视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四)二级导演(编导)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5.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6.个人作品在省级以上卫视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五)二级指挥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工作,在市级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指挥的1部大型新作品或2部中小型新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在国家级专业媒体上播出,或2部大型新作品或4部中小型新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
3.担任专业乐团首席指挥3年以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六)二级作曲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3部大型新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获省级作曲二等奖2部,或有2部在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8部中小型新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有2部在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国家级专业媒体上播出,或有4部在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七)二级作词
长期从事专业作词工作,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8部新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部,或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
2.有2部作品在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国家级专业媒体上播出,或有4部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八)二级摄影(摄像)师
长期从事专业摄影(摄像)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摄影(摄像)作品,公开出版个人摄影(摄像)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摄影作品展,独立创作的1件摄影作品参展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三年(或两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
2.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摄影作品展,独立创作的3件摄影作品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联办)的全国性摄影展览或两年一届的省级摄影艺术展,并获省级摄影艺术奖等级奖2次。
3.为公映的2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80集电视剧担任摄像(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4.为5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等)担任摄像(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九)二级舞美设计师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中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2.独立完成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担任5部大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其中2部在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以上奖项应提供本人创作获奖作品设计图。
(十)二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长期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能设计创作出多部代表性作品或创意设计的产品在市场中取得良好业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有关部、委、厅、局、相关协会及市级以上主办的展会、活动,个人原创5项作品或领衔团队原创7项作品获得奖项。
2.主持完成5项市(厅)级以上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艺术创意设计产品、产业园区、科技融合、技术开发等项目的设计,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
3.发明专利权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权4项或外观设计专利权10项被应用产业化运作。
4.艺术创意设计产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领衔团队研发艺术创意设计产品,成为企业的主要生产、服务产品3年;
(2)艺术创意设计企业(项目)的主要投资者,领导该企业营业收入连续3年1000万元以上。
(十一)二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
长期从事美术专业工作,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公开出版发行个人画集(书法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雕塑)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1次;
(2)入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3次,并获省级美术奖等级奖1次;
(4)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含中国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与省级地方政府部门联办的美术展览或入选全国画院美术作品展4次,并获省级美术奖等级奖1次。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书法篆刻作品展览1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四年一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1次;
(3)入选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中国书法兰亭奖1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3次,并获省级书法奖等级奖1次;
(5)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部门联办的美术展览4次,并获省级书法奖等级奖1次。
(十二)二级演出监督
长期从事演出监督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监督(总监)二等奖1部,或获省级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十三)二级舞台技术
长期从事专业舞台设计和舞台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二等奖1台或三等奖2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三等奖3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可含综合奖1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10台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作品的舞台制作、舞台技术管理工作,其中3部在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十四)二级录音师
长期从事专业录音工作,为公映的2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80集电视剧,或为5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音乐作品、动画片、电视综艺作品、广播文艺及广播剧作品、舞台演出作品等)等担任录音(排名第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录音(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录音(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录音(排名第一),获国家级录音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十五)二级剪辑师
长期从事专业剪辑工作,为公映的2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80集电视剧,或为5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动画片等)担任剪辑(排名第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剪辑(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剪辑(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第六章 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演员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演员、演奏员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职称后,个人获得国家级艺术奖项一等奖,可破格1年申报。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国家级艺术奖项等级奖,可破格申报。
其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降低1年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艺术研究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加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评审比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演员
长期在专业艺术院团担任主要演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以上3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3次。
3.在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领衔主演5部戏以上,演出20场次以上。
4.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二)一级演奏员
长期担任专业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下同)、独奏或戏曲乐队主胡(笛)、司鼓,或举办具有自己鲜明艺术特点的个人独奏音乐会。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3.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2次。
4.在戏曲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担任主胡(笛)、板鼓5部戏以上,演出20场次以上。
(三)一级编剧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5.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6.个人大型作品2部或中小型作品3部在省级以上卫视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四)一级导演(编导)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5.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6.个人大型作品2部或中小型作品3部在省级以上卫视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五)一级指挥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独立指挥的3部大型新作品或5部中小型新作品参加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或国家级专业媒体上播出。
3.担任专业乐团首席指挥5年以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六)一级作曲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5部大型新作品,并在省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或有2部在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国家级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10部中小型新作品,并在省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4部,或有
4部在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国家级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七)一级作词
长期从事专业作词工作,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10部新作品,并在省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2.有4部作品在国家级大型艺术活动中展演或国家级专业媒体上播出,产生较大影响。
(八)一级摄影(摄像)师
长期从事专业摄影(摄像)工作,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摄影(摄像)作品,公开出版个人摄影(摄像)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摄影作品展,获国家级摄影艺术等级奖1次。
2.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摄影作品展,独立创作的2件摄影作品参展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三年(或两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
3.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摄影作品展,独立创作的5件摄影作品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联办)的摄影展览或两年一届的省级摄影艺术展,并获省级摄影艺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各1次。
4.为公映的5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150集电视剧担任摄像(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5.为10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等)担任摄像(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九)一级舞美设计师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奖以上3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台),同时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省级一等奖2部(台)。
以上奖项应提供本人创作获奖作品设计图。
(十)一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能够出色地完成一定数量大型展览展示或艺术产品的创意设计任务,有独特的创意设计风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内省(部)级以上或国内行业协会主办的展会、活动,个人原创3项作品或领衔团队原创4项作品获得奖项。
2.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大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艺术创意设计产品、产业园区、科技融合、技术开发等项目的设计,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
3.发明专利权4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权8项或外观设计专利权20项被应用产业化运作。
4.艺术创意设计产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领衔团队研发艺术创意设计产品,成为企业的主要生产、服务产品3年;
(2)艺术创意设计企业(项目)的主要投资者,领导该企业营业收入连续3年超过2000万元以上;
(3)积极推进艺术创意设计与其他产业融合创新,创造新的艺术创意设计产品并实际投入生产。
(十一)一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
长期从事美术专业工作,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公开出版发行个人画集(书法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雕塑)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3次,并获省级美术一等奖2次;
(4)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含中国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与省级地方政府部门合办的美术展览或入选全国画院美术作品展5次,并获省级美术一等奖2次。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书法篆刻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四年一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2次;
(3)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中国书法兰亭奖2次或获奖1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5次,并获省级书法一等奖2次。
(5)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部门联办的书法展览6次,并获省级书法一等奖2次。
(十二)一级演出监督
长期从事演出监督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演出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演出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演出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演出监督(总监)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十三)一级舞台技术
长期从事专业舞台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大型新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奖3部(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奖3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奖3部(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台),或省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同时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奖3部(台)(可含综合奖1台)。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10台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其中4台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一台剧获多项综合奖取最高奖项)。
(十四)一级录音师
长期从事专业录音工作,为公映的5部电影或在省级以
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150集电视剧,或为10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音乐作品、动画片、电视综艺作品、广播文艺及广播剧作品、舞台演出作品等)担任录音(排名第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录音(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录音(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十五)一级剪辑师
长期从事专业剪辑工作,通过剪辑创造性的处理,协助导演丰富艺术构思,增强艺术效果,为公映的5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150集电视剧,或为10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动画片等)担任剪辑(排名第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剪辑(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剪辑(排名第一),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作品质量,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代表作包括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艺术创意设计、美术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 条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艺术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艺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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