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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美术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美术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文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力度,建立健全符合美术馆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美术馆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美术馆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美术馆(书画院等)从事展览策划、展陈设计实施、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公共教育、美术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美术馆专业职称纳入艺术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四级美术馆员、三级美术馆员、二级美术馆员、一级美术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四级美术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四级美术馆员资格:

(一)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四级美术馆员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四级美术馆员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四级美术馆员资格。

(四)获得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四级美术馆员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熟悉和掌握本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专业技术,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中型展览策划、展览陈列实施。

2.参与完成2项中型公共教育活动项目。

3.参与完成2项小型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

4.参与完成2项县级本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5.从事美术理论研究,除具备第七条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6.利用本馆美术藏品,参与研发1个系列或20件以上文创作品。

第四章 三级美术馆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三)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五)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1.省级奖项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奖项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以来,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技术,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5项中型展览策划、展览陈列实施。

2.参与完成5项中型公共教育活动项目。

3.参与完成3项中型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

4.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或5项县级本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5.从事美术理论研究,除具备第十条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6.利用本馆美术藏品,参与研发5个系列或50件以上文创作品。

第五章 二级美术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二级美术馆员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取得三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取得三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三级美术馆员资格以后,个人获得国家级奖项等级奖1次,可破格1年申报。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较好总结自己的工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县级以下单位美术馆专业技术人员可含1篇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三级美术馆员资格以来,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展览策划、展览陈列实施,或3项中型展览策划、展览陈列实施,并有1项入选省级展览项目。

2.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原创公共教育活动项目,或3项中型原创公共教育活动项目,并有1项入选省级公共教育活动项目。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或3项中型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并有1项入选省级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

4.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5.从事美术理论研究,除具备第十三条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理论研究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

(2)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核心期刊)。

6.利用本馆美术藏品,主持研发10个系列或200种以上文创产品,并获省级奖1次。

第六章 一级美术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一级美术馆员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个人获得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可破格1年申报。

(三)取得二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工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加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评审比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二级美术馆员资格以来,工作业绩突出,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2项大型展览策划、展览陈列实施,或5项中型展览策划、展览陈列实施,并有1项入选国家级或2项省级展览项目。

2.主持完成2项大型原创公共教育活动项目,或5项中型原创公共教育活动项目,并有1项入选国家级或2项省级公共教育活动项目。

3.主持完成2项大型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或5项中型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并有1项入选国家级或2项省级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5.从事美术理论研究,除具备第十六条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理论研究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2)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7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

6.利用本馆美术藏品,主持研发20个系列或500种以上文创产品,并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省级奖3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展览策划、展陈设计实施、公共教育方案,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资料,美术理论研究专著或论文,文创产品等。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美术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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