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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五年内有一次“基本合格”的,规定的任职期限延期1年后方可申报。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参加高级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九条 专业经历(能力)及工作业绩

熟悉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能够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部门、专业)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中级职称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设计2项地市级以上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并成功实施。

(二)主持、指导实施县(区)级以上地区(部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3次以上。或者在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统计调查项目。

(三)担任本系统、本单位统计相关业务负责人,负责、指导本单位统计相关业务工作,取得先进业务经验,获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认可。

(四)完成2项地市级以上统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研究项目(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统计专业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撰写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中级职称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报纸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1篇(期刊每篇不少于3000字,报纸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课题研究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或者在地市级内部综合刊物上发表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

(五)落实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对长期(中级统计师任期已10年以上)在县(区)级以下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可以提交3份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每份2000字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二条 专业经历(能力)及工作业绩

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巧,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主持设计1项省级以上或2项地市级以上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并成功实施;或主持实施3次地市级以上大型统计调查。

(二)在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

(三)主持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3次以上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在全省范围内主持大型统计调查工作期间,或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

(五)从事统计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开发统计模型或者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七)在主持指导本行业、本单位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综合考评中被省(部)级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评为市(厅)级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统计调查项目,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3次以上的奖励;或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撰写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者译著,或者合著统计专业书籍2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总计不少于10万字)。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的统计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三)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研究成果。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3篇及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人才,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及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其所从事与统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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