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能力水平,有效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单列专业,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在评价需求旺盛的金融等领域,适时增设新的专业。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其后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在从事经济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1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3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连续从事管理工作15年以上,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十二)和(十三)至(十六)中的各一项: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主持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四)瞪羚企业的创始人或合伙人,企业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二等奖1项(项目主要完成人)。
(六)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单项冠军称号。
(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或全程筹建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九)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十)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局)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或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十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15年以上,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三)公开出版著作1部(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十四)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不少于3000字,第一作者)。
(十五)在省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第一作者)。
(十六)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2篇(前3名)。
第四章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的;或者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的,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
1.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经济或管理类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获得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3. 获得国家、省(或中央部委)表彰的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县属事业单位、小型企业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4年以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榜企业经营管理。
(二)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联合、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三)主持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3年中每年主持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一)至(十三)和(十四)至(十五)中的各一项: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以近三年审计报告为准)。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二)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三)在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为企业进入或保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作出重要贡献;独角兽企业或沪深京挂牌上市企业创始人或合伙人,企业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企业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或全程筹建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七)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八)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或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九)主持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会上发表学术报告、专题研究,并经省内2名以上同行学科带头人评鉴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须有书面评价意见)。
(十)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拥有1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企业拥有10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企业获得中国工业大奖或省级以上质量奖。
(十一)主持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十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项(项目主要完成人)。
(十三)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单项冠军称号。
(十四)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十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第一作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七条 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国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对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人才,现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可直接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
第十八条 不具备本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济专业人才,须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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