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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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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 “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 对照“总则”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职称评审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评审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并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 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8. 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

科研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 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 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8. 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9.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0.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学术著作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11.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专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史料研究论文、工作业务文章。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

12. 档案专业技术报告: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和档案工作调研报告等。

13. 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交流、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4.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属院校主办的学报等。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5.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各专业学会、各厅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省属院校主办的学报等。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 核心期刊: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刊。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17. 国家(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8. 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者;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在直接指导、参与解决关键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19. 主要作者: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占全书的1/3以上。

20. 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1. 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22.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 5 年以上含 5 年,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进行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 档案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档案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 资历计算方法:原则上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 本条件所指“质量”“价值”“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 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上级)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 由规定的相关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3-5 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做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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