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创作技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工艺美术的继承和创新方面有丰富的专业实践和突出的业绩,设计创意风格独特,因材施艺技术纯熟,能主持完成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或设计项目;发表、创作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有培养专门技艺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手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等)和现代工业美术(广告设计、装饰设计、商标设计、工业设计、环境艺术、商品包装、书籍装帧、标本制作等)的理论、设计、制作、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三等奖以上的相应奖项,其项目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20年以上,业绩突出,其主创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获得省(部)级专业评比三等奖以上的相应奖项,其作品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第三章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对关键工艺或材料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一定的理论。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等工作;
(二)主创作品参加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参加2项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者主持2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的室内装饰工艺设计。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3项;或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专业标准规范。
(二)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本人主持的装饰设计经省(部)级以上评定属同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被三星级以上酒店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采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四)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艺人员,其经整理形成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学术会议、专业网站)上发表(交流)2篇以上,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专业技艺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从省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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