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文化素养和突出的艺术成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专业创作中能够汲取传统文化和现代潮流的基本要素,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把握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开拓新的发展领域;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艺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艺德、艺术造诣及业绩能力为社会所公认。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特种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标本制作等)和现代艺术设计(视觉传达、环境艺术、数码艺术、工业设计、服饰设计等)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专业评比(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以上项目或作品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项目或作品以及专业能力经省级专家评审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3、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三、具备突出业绩,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2、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及省级工艺美术名人荣誉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继续教育课程,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能知识,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本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和开拓新的发展领域,对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独到的理论,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二)主创作品入选参加2次以上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入选参加3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者有2件/套以上的作品被省(部)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收藏。
(三)主持4项以上具重大影响的现代艺术设计项目。
(四)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的突破。
(五)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者主持3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环境艺术等)获厅(市)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2项以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相应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署名前三位)或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以上。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学术会议(或专业网站)发布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三)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者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核合格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由省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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