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指示要求和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加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统一规范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职业资格、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2 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4 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参与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效果良好,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 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同时,任现职以来,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 1 篇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教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5 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 20 年,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6 年,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 2 次为“优秀”。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 条中的 1 条:
1. 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 3 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 8 万字以上,可替代高水平论文 1 篇,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2. 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排名前 3);或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 3),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 3)。
4. 任现职以来,获得江苏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得江苏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获得江苏省最美辅导员。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危机事件应对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主动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新方法,善于运用网络新媒体等手段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 70%以上。
(三)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 1 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四)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 1 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5 项以上: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 8 万字以上。(限 3 项)
(二)在《新华日报》《群众》等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主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三)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排名前 3),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学生竞赛奖项(限 2 项)。
(五)在省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校内外推广应用。(限 2 项)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5 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5 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8 年,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 2 次为“优秀”。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 条中的 1 条:
1. 在教育和管理类期刊发表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高水平论文 5 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 10 万字,可替代高水平论文 1 篇,替代数量不超过 2 篇。
2. 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73. 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 2),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 2)。
4. 任现职以来,获得江苏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以上,或获得江苏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或获得江苏省最美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能够发挥引领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危机事件应对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工作能力。具有把握网络传播规律、研判网上学生思想动态的能力,善于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新方法,能够熟练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 2 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三)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 80%以上。
(四)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2 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五)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工作案例被江苏省辅导员工作研究会评为三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8 项以上: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权威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 10 万字以上。(限 6 项)
(二)在《人民日报》《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
(三)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1 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排名前 3)。
(五)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国家级学生竞赛奖项。(限 2 项)
(六)在全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省内外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申报对象须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高校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申报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担任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制定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自主评价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按一定比例,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对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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