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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全面提高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方面做出贡献,具有一定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相应的实验业绩成果。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管制实验材料涉及人员、特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持证上岗人员,须经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证书(有效期内)。

第三章 实验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二)具备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 1 年并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章 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实验员职务满 2 年。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且担任实验员职务满 2年。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初定或申报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4 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4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五)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并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 5 年,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实验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一)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同时,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代表性成果之一: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

第六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5 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1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20 年,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6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 1 年。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5 条中的 2 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 担任省(部)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学科专业建设主要成员(排名前3)。

3. 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

4.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2 项,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5. 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代表性成果累计 5 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排名前5)。

(二)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 2 所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限2项)

(三)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负责研制实验仪器或设备,在实践中使用效果良好,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四)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专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2)以上奖励。

(六)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得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

第七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 5 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20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 25 年,且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 8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 3 年。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5条中的 2 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 主持省(部)级以上重要实验项目、学科专业建设。

3. 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1 项。

4. 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 1 项,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4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第 1)并转化。

5. 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能够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代表性成果累计 8 项以上:

(一)主持省(部)级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

(二)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 5 所以上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限 4 项)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性问题,在实践中使用效果良好,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认定或奖励。

(四)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专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或获得重要专利、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五)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第 1)以上奖励。

(六)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 3)。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破格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从事实验技术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实验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可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实验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切实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制定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自主评价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按一定比例,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对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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