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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大对参与国际竞争、国家战略、新兴领域、基层一线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广大铁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铁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铁路(或轨道,下同)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车辆机电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铁路规划设计:包括铁路规划、设计勘察、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技术咨询等工作。

(二)铁路建设施工:包括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等工作。

(三)铁路运营管理:包括铁路运输计划、行车调度、通信信号、设备养护与维修管理等工作。

(四)铁路车辆机电:包括铁路车辆与机电设备研发设计、生产组装等工作。

第三条 铁路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于铁路事业的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铁路规划设计

1.参加过1项以上县(局)级科研课题,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

2.参加过1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等的制(修)订工作。

3.参加过铁路(或轨道)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勘探测量等报告编制工作。

4.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编制工作。

5.参加过1项以上铁路(或轨道)工程评价类项目。

6.参加过1项以上铁路工程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或智能化产品的开发项目。

(二)铁路建设施工

1.参加过1项以上小型铁路(或轨道)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工作。

2.参加过1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的制(修)订工作。

3.参加过1项以上铁路(或轨道)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编制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

4.参与过施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经济核算等及相应综合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5.参与编制过施工组织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三)铁路运营管理

1.参加过1项以上铁路(或轨道)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2.参与编制过1项以上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的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3.参与编制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办法。

(四)铁路车辆机电

1.参与过铁路(或轨道)车辆或机电系列产品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2.参与过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3.参加过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工作。

4.参与过铁路(或轨道)企业中设备的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铁路规划设计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

2.参与过本专业规划、课题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铁路(轨道)工程评价类项目、标准、定额、规范、教材的编制工作。

3.铁路(或轨道)规划设计方面专题研究报告或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二)铁路建设施工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

2.铁路(或轨道)建设施工方面技术总结1篇以上。

(三)铁路运营管理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

2.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技术总结1篇以上。

(四)铁路车辆机电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

2.铁路(或轨道)车辆机电方面技术总结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优质工程(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艰苦边远地区、我省经济薄弱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铁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铁路规划设计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等的制(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参加完成过铁路(或轨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探测量等工作,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并参与报告编制。

4.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编制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5.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或区域性铁路(或轨道)规划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重点铁路(或轨道)工程评价类项目并通过评审。

7.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铁路工程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或智能化产品的开发项目,产品性能较先进。

(二)铁路建设施工

1.作为成员,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2.参加过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铁路(或轨道)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工作,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3.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的制(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编制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5.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6.参加编制过施工组织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三)铁路运营管理

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以上铁路(或轨道)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1项以上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办法。

(四)铁路车辆机电

1.完成对铁路车辆或机电系列产品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2.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3.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4.完成企业中精密、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铁路规划设计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9中的两项:

1.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4.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的本专业规划咨询、课题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引进项目、重点铁路(或轨道)工程评价类项目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教材已通过评审或颁发使用。

6.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铁路(或轨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7.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铁路(或轨道)规划设计方面论文1篇以上。

8.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规划设计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9.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规划设计方面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报告1篇以上。

(二)铁路建设施工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8中的两项:

1.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4.主持或负责编制的中小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2项以上,完成工程质量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次。

5.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铁路(或轨道)建设施工方面论文1篇以上。

7.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建设施工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建设工程

方面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报告1篇以上。

(三)铁路运营管理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8中的两项:

1.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铁路(或轨道)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3.完成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1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5.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论文1篇以上。

7.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

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四)铁路车辆机电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8中的两项:

1.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负责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铁路(或轨道)车辆或机电设备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负责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能够在机车设备中良好的运行使用。

4.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2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铁路(或轨道)车辆机电方面论文1篇以上。

7.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车辆机电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车辆机电方面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报告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我省经济薄弱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铁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铁路规划设计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技术改造攻关项目。

2.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等的制(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铁路(或轨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探测量等各阶段工作,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参加过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编制工作,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要求有较高的评估水平。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全国或区域性铁路(或轨道)发展规划,或主持承担省、地区的本专业规划。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以上重点铁路(或轨道)工程评价类项目。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对铁路(或轨道)工程发展有一定影响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或智能化产品的开发项目,产品性能较先进。

(二)铁路建设施工

1.主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3项,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大、中型或2项小型铁路(或轨道)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各阶段工作,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的制(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参加过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5.根据技术标准编制过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要求编制的标书,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4项以上。

6.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数量同上),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铁路运营管理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3项以上铁路(或轨道)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3项以上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过2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办法。

(四)铁路车辆机电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对铁路车辆或机电系列产品的主要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2.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2项以上,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3.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4.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铁路规划设计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8和9~11中的各一项: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科研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5.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制(修)订的省地方(团体)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等,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6.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全国或区域性规划2项以上。

7.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铁路(或轨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重点铁路(或轨道)工程评价类项目,已通过评审。

9.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规划设计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10.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11.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规划设计方面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

(二)铁路建设施工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7和8~10中的各一项: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建设管理或施工或监理或试验检测的大中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5.作为大中型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质量全优,提前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制(修)订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已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7.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工程标书均已中标,且工程完成质量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次。

8.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建设施工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9.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10.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建设工程方面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

(三)铁路运营管理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5和6~8中的各一项: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3.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铁路工程重点建设项目3项以上的验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完成运营管理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5.作为主持编写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办法等,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运营管理方面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

(四)铁路车辆机电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1~5和6~8中的各一项:

1.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3.负责完成3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铁路(或轨道)车辆或机电设备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能够在机车设备中良好的运行使用。

5.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铁路(或轨道)车辆机电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铁路(或轨道)车辆机电方面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2项及二等奖3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我省经济薄弱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铁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大型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编写人,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或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认可。

(五)具有突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一)至(五)和(六)至(七)中的各一项:

(一)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

(四)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铁路工程专业发明专利2项以上,且该专利已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铁路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铁路工程专业职称。

第二十一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铁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铁路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铁路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铁路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铁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等荣誉称号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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