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一式X份。具体份数按年度职称申报通知要求确定。
2.“江苏省申报XX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X份。具体份数按年度职称申报通知要求确定。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本“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录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7.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设计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合同,人员备案表、图纸、图签,以及反映项目规模大小的说明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施工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的中标通知、合同、人员备案表、竣工验收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反映本人参与全过程施工管理的主要时间节点的证明材料(如施工组织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分部验收等)。
工程管理项目:一般应提交本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证明材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
科研课题:一般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2.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确定(如下表所示)。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3.重要河湖:指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重要县域以上河道和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
4.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设计、施工、运行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5.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
6.优秀勘察(测)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测)设计奖。国家级奖有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水利类);省(部)级奖有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水利类)、全国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水利类)等;市(厅)级奖有省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水利类)、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水利类),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水利类)等。
7.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水利类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奖有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省(部)级奖有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扬子杯等;省厅级奖有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奖。市、县级奖范围由设区市、县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称评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创新:为了需要而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环境并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在操作层面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示范及提出新思路、解决技术难题、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等。
9.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10.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
11.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大型项目的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建设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
12.主要编写者: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项的负责人。
13.省、市、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指省水利厅、设区市水利(务)局、县(市、区)水利(务)局。
14.市(厅)级:指设区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1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16.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17.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8.报告论文: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进行大会报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并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
19.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0.公开发表: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专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21.经济效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利润200万元以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利润100万元以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利润50万元以上(利润数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2.社会效益: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改善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
23.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24.移民安置:水利工程建设安置大纲,以及规划编制、监督管理、评估监测等技术工作。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4.年度考核:对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按照近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不计算不作为资历年限。
5.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证明材料。
6.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7.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8.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者申报高级工程师,其博士在读期间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可作为材料提交。
9.各类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可作为评审其专业能力的参考要素。
10.同级转评,以及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等问题,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执行。
11.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
2.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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