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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和创造积极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入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一)技术员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须具备下列要求中的1项:

1.参与环境类科研项目,提供相应阶段性成果,其成果被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可。

2.参与研发、推广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供相应阶段性成果。

3.参与完成编写环境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或参与编写环境管理文件;或参与环境科普等技术工作。

4.参与环境工程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参与环境工程项目设计;或参与环境工程施工、调试、运行或运维。

5.参与环境监测技术工作;或参与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或参与环境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6.参与起草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规范等。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所申报专业要求中的2项:

(一)环境科研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4.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著作权人)登记证书。

5.参与完成3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或审批(审查)的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二)环境监测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著作权人)登记证书。

4.完成省级以上监测能力验证、比对、标样定值项目5项次以上且结果合格;或完成5个以上分析项目的监测或4个以上新项目的开发;或从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维护等工作3年以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5.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4项相关部门发布或批复的综合性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监测规划或方案等技术文件;或主持完成2项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三)环境工程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1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4.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著作权人)登记证书。

5.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5项小型环境工程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提供采用证明;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5项小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并通过竣工验收或环保验收;或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5项小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运行或运维。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四)环境管理

1.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4.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著作权人)登记证书。

5.参与完成3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的环境类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等技术文件;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制完成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审批(审查);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制完成2项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并实际应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县(市、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验收,系统在实际应用中稳定运行1年以上。

6.参与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

9.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至少同时具备所申报专业1~7和8~9中的各1项:

(一)环境科研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4.获得4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授权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1著作权人)登记证书,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类规划、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或通过审批(审查)。

6.作为主要成员,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市(厅)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作为主要成员,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作为主要编著者,撰写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5万字;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9.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论坛)上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类法规或规章(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

(二)环境监测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获得4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授权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1著作权人)登记证书,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完成省级以上监测能力验证、比对、标样定值项目12项次以上且结果合格。

5.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4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批复的综合性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监测重点规划或方案等技术文件;或主持完成4项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

6.作为主要成员,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市(厅)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作为主要成员,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作为主要编著者,撰写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5万字;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9.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论坛)上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类法规或规章(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

(三)环境工程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4.获得4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授权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1著作权人)登记证书,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环境工程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提供采用证明;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并通过竣工验收或环保验收。

6.作为主要成员,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市(厅)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作为主要成员,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作为主要编著者,撰写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5万字;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9.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论坛)上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类法规或规章(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

(四)环境管理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2项县(市、区)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4.获得4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授权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1著作权人)登记证书,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成员,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环境类规划、实施方案等,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实施;或主持编制完成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通过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查);或主持编制完成3项技术报告、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并通过任务下达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或审查。

6.作为主要成员,起草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市(厅)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7.作为主要成员,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作为主要编著者,撰写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5万字;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9.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论坛)上宣读1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类法规或规章(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成员)可替代1篇论文。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至少同时具备1~7中的2项和8~9中的1项: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环境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环境科研项目。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个人奖励证书排名前5)。

3.主持完成1项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鉴定,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4.获得2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5.主持完成2项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并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得到省级以上政府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或主持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环境类重大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等技术文件。

6.主持完成1项生态环境类法规、规章,并发布实施。

7.主持编制1项环境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主持编制3项环境类团体标准,并发布实施。

8.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撰写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10万字;或翻译出版1部本专业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

9.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论坛)上宣读2篇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授权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类法规或规章(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1项环境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生态环境工程职称。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生态环境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等荣誉称号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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