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近5年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录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对照“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和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材料;单位出具的对其工作业绩证明;服务单位证明;报告采纳证明(含领导批示);成果鉴定书等)的复印件。科研项目须提交科技项目立项申请表、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横向服务合同须提交签订的合同、完成证明等。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职称申报系统,提交的纸质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主要成员:指为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咨询项目等的某一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或具体承担某一项主要技术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体工作的完成人;标准、规范等制订过程中具体负责某一主要部分起草工作的完成人。
5.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6.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由获奖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奖项申报原始材料。
7.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环境类科学技术奖降级使用。如:特等奖视同一等奖、一等奖(前五名)视同二等奖、一等奖(五名后)和二等奖(前五名)视同三等奖。
8.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9.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由科技部或国家基金委、博士后基金等资助的课题。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由国家部委、各省科技厅资助的课题。
(3)市(厅)级科研项目:指由各市(设区市)科委(或科技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资助的课题。
(4)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指各县(市、区)级科委(或科技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资助的课题。
10.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指针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进行详细深入报告。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执行。
12.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3.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14.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15.译著:翻译的著作。
16.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符合要求。
1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电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18.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9.核心期刊:指“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等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学术期刊。
20.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1.交流报告:指在学术会议(论坛)上大会宣读的本专业学术文章,须提供会议通知、议程等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学校毕业后,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5.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同一业绩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价。
7.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书。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8.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以及与专利相关的技术支持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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