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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从我省轻工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出发,调动广大轻工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创优积极性,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能力水平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我省轻工行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轻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涉及食品工业、粮食和食用油脂、民用制冷(部分工业)、照明器具、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品、制盐及盐化工、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加工制作、塑料及高分子材料、金属(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电光源、化学储能、衡器、日用杂品、轻工装备(含模具、控制系统)、玩具、眼镜、印刷、包装等轻工行业领域内,从事应用及工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及管理、勘察设计、生产建设、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轻工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服务轻工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奉献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自次年起算的3年内不予接收其在本专业系列职称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对本行业有关领域内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市场营销及调查分析工作。

(三)参与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工艺文件、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工作。

(四)参与过所在单位中设备的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取得1项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产品设计、优质工程等)。

(二)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刊物、省级社会组织内刊或县(局)级以上学术(行业)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1.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2.高技能人才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者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江苏省技术能手、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二至三名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优秀专利(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优秀专利(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该专利成果转化后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对轻工行业发展有影响的县(局)级(或相应级别层次)科研项目、推广项目或专业课题。

(二)完成轻工行业中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

(三)完成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调查分析工作,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四)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五)完成所在单位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仪器、设备操作手册编制、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有效保证仪器、设备正常生产运行。

(六)作为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利用新方法,完成1项对本行业发展有影响的计量、检测、试验、检验的技术应用工作并证明有效。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至少2条:

(一)县(局)级及以上科技奖等相应奖项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轻工装备、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或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成果应用后,经行业实践或市场验证,取得较好效果。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及以上。

(六)参与制定1项有关本行业或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经实施后取得较好效果;或参与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县(局)级及以上部门采纳,对轻工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或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或3项县(局)级有关项目的情报资料搜集、整理、汇编等工作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七)参加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或参加本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八)参与编著本行业专业著作1部(本人承担2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专业期刊、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1篇,在参加市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1.获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2.高技能人才具备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者具备工程师资格,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工匠称号、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际技能竞赛前八名、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优秀奖2项)、江苏省专利奖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授权发明专利2项,并该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对本行业、本企业产品的主要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主持完成1项本单位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设计、应用、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上述工作3项。

(三)主持完成本行业重大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调查分析2项及以上,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五)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高性能关键设备等复杂仪器、设备操作手册编制、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等,有效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对本行业发展有影响的计量、检测、试验、检验技术的研究工作,并证明有效。

(八)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或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六)中任一项,及(七)至(九)中任一项:

(一)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及以上1项的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轻工装备、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或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经行业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成果应用后,经行业实践或市场验证,取得较好效果。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并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规范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六)主持制定1项有关本行业或本单位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经实施后取得较好效果;或牵头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省级及以上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对轻工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负责完成2项省级及以上有关项目的情报资料搜集、整理、汇编等工作,对实际工作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在参加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九)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行业、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重大项目立项报告等2篇及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轻工工程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在站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3项(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3.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优秀奖2项)、江苏省专利奖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其中作为第一发明人至少1项),并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试验检测等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本单位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具有行业推广应用示范性,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鉴定认可。

(四)主持解决本行业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具有行业推广应用示范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鉴定认可。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或修订,或2项以上省级(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六)具有突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中任一项,及(八)至(十三)中任三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省级社会力量设奖(须具有提名申报省级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资格)、市(厅)级的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2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轻工装备、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工艺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技术攻关,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等,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轻工工程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或技术负责人制定本行业的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且该标准、规范已在行业(或细分行业)得到推广,取得明显的质量提升效果和经济效益。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十)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含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1篇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1篇,并在参加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

(十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行业、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重大项目立项报告等2篇及以上。

(十四)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轻工工程专业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科研发展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轻工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研究生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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