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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8.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的复印件。科研课题须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未来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分项目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5.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8.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9.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0.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技奖、技术发明奖等。

11.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项目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3.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由获奖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奖项申报原始材料。

14.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5.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6.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认定,一般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8.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1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2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1.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2.报告论文: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进行大会报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3.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轻工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2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技术报告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

4.轻工行业包括食品工业、粮食和食用油脂、民用制冷(部分工业)、照明器具、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品、制盐及盐化工、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加工制作、塑料及高分子材料、金属(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电光源、化学储能、衡器、日用杂品、轻工装备(含模具、控制系统)、玩具、眼镜、印刷、包装等。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0.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1.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如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12.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四、对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的说明

1.基本要求

提交规定数量的技术报告、著作、论文、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2.专业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专业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同时须和本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专业一致。

3.内容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需反映近几年取得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且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以后撰写。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有一定的见解,应体现申报人员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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