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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力度,建立健全适应养老护理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养老护理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养老护理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卫生系列,设初级、中级、副高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养老护理师、主管养老护理师、副主任养老护理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养老护理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同时,该考核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专著、剽窃他人技术或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养老护理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养老护理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养老护理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四)具备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以及2-7项中的两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养老服务一线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

(二)能够依据照护计划独立完成老年人日常照护工作。

(三)牵头参与老年人常见的意外事件紧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四)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员工或者老年人家属等进行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经常性参与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质量管理、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六)参加县(市、区)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参与县(市、区)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的选手指导(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参与赛事执裁等工作。

(七)经常性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筹开,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参加县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县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教练称号。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1项。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机构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项目建设,且已通过审批。

(五)经常性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参与编写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并已被采纳实施。

(七)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并已出版。

(八)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

(九)在市级以上专业论坛(会议)上宣读或公开交流专业论文1篇。

(十)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个案分析、专项论证、技术方案等研究报告1篇,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四章 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四)具备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可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五)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或五一劳动奖章,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2.省级以上养老护理技能竞赛(及相应赛项)二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或指导教练。

3.本专业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具有指导、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以及2-9项中的三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养老服务一线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

(二)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风险评估、辅助用具需求评估等评估方法,对老年人常见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护理计划并实施。

(三)牵头参与老年人常见的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培训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四)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低级别员工或老年人家属等进行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制订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案,评估培训效果。

(五)主持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质量管理、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六)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对养老护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并持续质量改进。

(七)参加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者参与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的选手指导(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赛事执裁(不少于三次)等工作。

(八)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筹开,或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或参与三级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的评估工作。

(九)经常性参与本专业技术革新、流程改造或再造、新项目推广与运用。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参加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教练称号。

(二)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或五一劳动奖章,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三)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2项。

(四)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主持完成机构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项目建设1项,且已通过审批。

(六)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编写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并被采纳实施。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写并发布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九)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已出版。

(十)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1篇。

(十一)在省级以上专业论坛(会议)上宣读或公开交流专业论文1篇。

(十二)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个案分析、专项论证、技术方案等研究报告2篇,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章 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省级以上养老护理技能竞赛(及相应奖项)一等奖获得者或指导教练;或者全国养老护理技能竞赛(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或指导教练。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五一劳动奖章,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4.本专业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深入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能在本专业领域中科学运用;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以及2-9项中的四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养老服务一线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

(二)主持老年人能力评估、风险评估、辅助用具需求评估,识别复杂案例及难题,指导制订专项评估的实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三)主持老年人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处置、事后恢复及原因分析。

(四)主持各级专业(专项)培训或继续教育项目,制订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案,评估培训效果。

(五)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划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六)构建质量管理工具,对养老护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并持续质量改进。

(七)参与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的选手指导(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赛事执裁(不少于三次)等工作,或参与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的专家组工作。

(八)主持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筹开,或主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或参与四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的评估工作。

(九)主持本专业技术革新、流程改造或再造、新项目推广与运用。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参加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教练称号。

(二)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或五一劳动奖章,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三)获得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专利授权1项。

(四)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主持完成机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项目建设1项,且已通过审批。

(六)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写并发布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八)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已出版。

(九)在有正式期刊号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1篇。

(十)在国家级专业论坛(会议)上宣读或公开交流专业论文1篇。

(十一)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个案分析、专项论证、技术方案等研究报告2篇,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作出承诺,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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