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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不断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林业、园林绿化、林业生态、野生动植物保护、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业休憩、自然保护地管理等涉林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设置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党纪、政务和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影响期间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一)技术员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1项以上。

3.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1项以上。

4.工作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

5.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6.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7.作为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省优质工程奖1项,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基层一线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设想。

第十一条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问题;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专业技术工作。

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并完成县级以上下达的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参与并完成市以上有关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或参加编制本专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3.参加制定并完成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型专利2项以上,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须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5.参加选育当地1个以上林木优良品种,或参加2个以上较高水平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应用(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累计推广造林面积0.8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0%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0.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5万株以上(市、县、乡镇相应递减30%),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累计完成工程造林1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营林工程2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市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蓄积年增长率达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标准。

10.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累计修复湿地0.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1.在林业资源管护工作中连续3年或累计5年,达到林业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林业灾害中作出较大贡献,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认可。

12.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工作中,研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药剂药械,林木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规定指标,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3.参加县以上林业资源调查、监测或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范围扩展至乡镇,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4.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技术工作或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有显著成绩,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15.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建设等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10%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市级以上名优产品或绿色食品。

1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县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9.在林业综合服务、科技管理、法治建设、体系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当地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20.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中国专利银奖以上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担任市级以上涉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负责人。

6.在基层一线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及时了解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工程师完成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1至17条中的2条和18至21条中的1条: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验收。

2.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级以上有关涉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编制等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创新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2),且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须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证明)。

5.在林业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累计推广造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镇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镇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市、县、乡镇相应递减30%),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累计完成工程造林4万亩以上(市、县、乡镇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累计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市、县、乡镇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累计修复湿地2万亩以上(市、县、乡镇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2.在林业资源管护工作中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做出重要贡献,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认可。

13.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工作中,采用新手段、新药剂药械,林木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国家标准,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林业资源调查、监测或林业相关专业调查3次以上,并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技术工作、森林植被生态恢复与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和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6.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须有相关证明)。

17.在林业综合服务、科技管理、法治建设、体系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2次以上。

18.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教材、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教材、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1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作者之一发表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20.撰写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县级以上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3万字以上),并须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21.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水平和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以上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担任省(部)级涉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5.主编公开发行的林业科普类、技术类著作(20万字以上),出版发行数量达10万册以上(图书出版时版权页未标明印数的,需有出版管理部门的图书印刷发行情况证明)。

6.在基层一线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指导林业高级工程师完成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1至5条、6至10条、11至12条中的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涉林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级涉林法规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2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3.主持研制林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3项以上,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且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涉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须附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5.在林业资源管护、利用、技术服务,以及项目规划建设、科技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3次以上。

6.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7.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林业成果在国家(国际)举办的科技活动中获金、银质奖。

8.培育的林木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前2名,须提供良种证书等有效证明)。

9,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取得重要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2项以上,对本专业技术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上均须附相关证明)。

10.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优秀专利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1.作为主编或主审,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工程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林业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林业工程职称。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一线是指在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地,以及在县域内企业工作的企事业人员。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才,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林业、园林绿化、林业生态、野生动植物保护、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业休憩、自然保护地管理等涉林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林业包括林学、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木遗传与育种、森林资源监测、林业调查规划、森林防火、食用林产品安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检疫、资源与林政管理、茶学、果树、经济林、林特产品、林业经济管理、森林保护学、森林经理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木遗传学、林业科技管理、林业信息管理、林业技术推广、林下复合经营等;园林绿化包括园林绿化、森林公园、城乡绿化规划等;林业生态包括林业生态学、林业生物科学与技术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动物学、野生动物管理、森林植物学、野生植物保护、园林植物、植物病理学等;木材科学与工程包括林产化工、木材加工、木材科学与工程、家具设计、家具与木制品工程等;林业休憩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湿地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包括森林公园管理、湿地公园管理、地质公园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海洋公园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与修复等。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林业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林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林业工程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八条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各级“劳动模范”称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在各级涉林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可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申报或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记录期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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