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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江苏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江苏省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2.“江苏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份。

3.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职称名称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并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人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或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业绩成果证书、证明证明材料包括专利、品种、鉴定证书、获奖证书、论文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材料、单位出具的对其工作业绩证明、服务单位证明、报告采纳证明、领导批示等。

科研课题一股应提交包括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时间,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0.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1.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职称、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2.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职称后,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13.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4.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5.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

16.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

17.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18.专利奖:指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类奖项,如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江苏省专利金奖、江苏省专利优秀奖等。

19.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0.设计、施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等。

21.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2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23.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2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须在3万字以上。

25.经济效益:按直接经济效益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在原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长20%以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在原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长30%以上(均须得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财务机构认可)。

26.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

27.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8.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9.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30.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林业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专业性文章、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条件所提的推广面积、增产效益等均须提供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1.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均与林业有直接关系,并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如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12.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职称后撰写。

2.专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论文替代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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