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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公证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公证员队伍,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系列中单设的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公证员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四条 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方式,考核合格后,初定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实行评审和考核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评审通过或考核合格后,获得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实行评委会评审方式,评审通过后,获得高级职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抄袭、剽窃、冒用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故意隐报瞒报违法违纪情况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分及课时要求。

第三章 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四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业务。

第四章 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1.获得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2.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市级以上公证协会认定)。

3.主持完成县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4.被列为县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县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为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独立承办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较好,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4.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能积极参与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理论、政策和实务研究,有一定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办证质量较高,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对某项公证业务提出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受到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3.办理的公证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公证案例指导库或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以上。

4.参加市级以上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获得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8.在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入选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五章 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

1.获得市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2.主持或主办在市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省公证协会认定)。

3.主持完成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4.被列为市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能够较好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4.理论研究能力较强,能独立开展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理论、政策和实务研究,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办证质量较高,近四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担任三级公证员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对某项公证业务提出具有较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受到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3.办理的公证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公证案例指导库或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获得市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上交流入选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

1.获得省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2.主持或主办在省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省公证协会认定)。

3.主持完成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4.被列为省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公证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五年以上,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全面指导二级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4.理论研究能力强,能组织领导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有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5.办证质量高,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担任二级公证员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对某项公证业务提出具有重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的肯定。

3.办理的公证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公证案例指导库2件以上或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以上。

4.参加全国或国际性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获得省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上交流入选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批、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公证业务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公证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与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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