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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试行)

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试行)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江苏省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

2.“江苏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

3.公证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4.对照“第二条”中的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提供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并将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内(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6.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附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院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上述学历均需提供相关核验、认证材料。提交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交学历、资历破格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同时,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的不同类型国内公证业务卷宗4份(其中包括遗嘱卷宗和继承卷宗)。

9.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所属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职称主管部门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复杂:某一事项头绪多而复杂。

4.了解:知其大意。

5.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练: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8.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9.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科研项目(课题)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10.参与:参加科研项目(课题)并承担辅助性工作的完成人。

1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译著。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具有ISSN和(或)CN刊号。承办的公证案例入选全国公证案例库1件可替代1篇国家级期刊论文(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承办的公证案例被评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可替代1篇省级期刊论文(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15.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

16.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需要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主办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1篇可替代1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17.国家机关: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市”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毕业参加公证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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