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环境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考核认定条件(试行)
根据《关于开展企业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泰职办[2020]5号)精神,凡在泰州市企业中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品德、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突出,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急需紧缺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生态环境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市级以上重点环境工程项目建设且项目竣工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级以上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市(厅)级环境技术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宪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参加1项以上环保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能提供完整的技术证明材料(如项目申请书、立项书或技术合同,鉴定报告)。该新产品经新品科技查询报告表明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市级以上环保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的环保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七、国家高新技术环保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环保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环保企业的负责人或市级以上民营科技型环保企业负责人。
八、市(厅)级以上生态环境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结题。
九、获得市(厅)级以上生态环境专业一类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技能大赛一、二等奖。
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
十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我市民营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实践能力突出、业绩成果显著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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