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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练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教练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体育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练员初、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从事体育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教练职称: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初级教练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初级教练职称。

第八条 专业能力要求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三)从事群众体育健身指导工作的群众体育教练,需取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每年参与组织两次区级以上群众体育活动,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

第四章中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定中级教练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可初定中级教练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称。

(五)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一)掌握体育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要求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团体)项目两人次、集体球类项目一次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亚洲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3.青奥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两人次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三人次冠军(直训成绩)。

(二)市级学校教练员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中,有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两人),单人(团体)项目四人次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两次取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直训成绩);或输送后七年内取得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成绩。

(三)区级学校教练员

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中,有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两人),单人(团体)项目六人次获得市级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两次取得市级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直训成绩),或三人次获得省级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直训成绩);或输送后八年内取得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成绩。

(四)群众体育教练员

从事群众体育健身指导工作,取得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每年至少组织策划两次市级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并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训练指导两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指导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单人(团体)项目三人次、集体球类项目一次取得省级最高水平群众体育赛事冠军或全国最高水平群众体育赛事前三名,或单人(团体)项目六人次、集体球类项目三次取得省级最高水平群众体育赛事前三名。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练工作满一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教练: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运龄满八年以上。

(二)获得过奥运会前三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全国一类比赛两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全国一类比赛一次冠军并全运会第二或第三名(主力队员),非全运项目世界最高等级比赛冠军并全国一类比赛一次冠军(主力队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体育专业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专业人员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自由职业者的,由其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竞赛成绩,一般指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评价主管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体能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竞赛成绩要求应高于主管教练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体能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多名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并提供三名以上运动员体能训练教案和执教总结。同时带训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

第十七条 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运动医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体能教练或群众体育教练,其原有的职称等级和任职年限应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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