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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优秀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全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对象范围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纪检和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的专职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教育或职业道德建设的人员。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属于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初、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政治站位高,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勇于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品德优良,作风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出现下列情况,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违背党性原则、党的政治路线;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三)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四)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区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经验材料)1篇。

(二)本人在区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相关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三)本人撰写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问题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1篇。

(四)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比较好的工作成绩,获得本部门或本单位评优评先。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综合表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工作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认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三)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四)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五)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注重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并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和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

(三)坚持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掌握党的群众工作方法,能够弘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鼓励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

(四)认真学习并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能够掌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生态文明、应急管理以及新媒体应用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五)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央和省市委意识形态工作政策文件与规定要求,了解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动态动向。

第十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人民立场,坚守政治规矩,提升政治思维能力,能够从政治高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忠诚履行职责使命。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并胜任所在单位或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好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和规章制度等撰写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协调指导能力,能结合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工作实际,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工作成效比较明显。

(五)具有一定的心理疏导能力,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领干部职工的思想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一项:

(一)本人作为成员,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完成撰写1万字以上。

(二)本人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经验材料)1篇。

(三)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刊发思想政治工作类文章,在省学习平台刊发1篇或市学习平台刊发2篇。

(四)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课题论文,有1篇获设区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

(五)本人在设区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相关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六)本人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形成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通报表扬的调查报告1篇。

(七)本人在市“百姓名嘴”选拔评选活动中表现优异,被评为市“百姓名嘴”。

(八)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部门评优评先。

(九)本人直接负责(或具体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单位或本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贡献,且该项工作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表扬。

(十)本人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本行业系统中召开过先进事迹报告会进行宣传推广,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本人具有较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且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关课题研究,能针对所在部门、单位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知识和工作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相关研究成果获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三)本人在国家级核心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1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为主。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按资格条件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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